根据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具体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决议与决定:
主要区别是是否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决议主要是通过会议表决的一些全国、全党性质的重要事项。
2、决定与命令:
决定和命令都可以用于奖励个人或单位,然而决定可以用于奖励也可以用于惩罚,命令只能奖励不能惩罚,而且命令奖励的人通常死了,通常都是一些重要人物领导人物。命令更加权威,绝对不能拒绝和商量,决定虽然也必须执行但可以适当的提出建议。
命令的制发单位有明显要求,范围小。只有国家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国务院各部门,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他们的本身权限内可以制发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党使用的公文没有命令这种。
决定的范围广,上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下至地方基层部门都可以使用决定。另外,命令内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规、重大的问题与决策、重大的任务与嘉奖一般不用命令。决定一般都是较重要的事项,或有重大行动与活动要安排部署。
3、请示和报告:
(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是为了听取上级机关意见,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但又无权或无力处理的问题,故请上级答复;报告是为了使下情上达,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并不要求直接批复。
(2)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不受时间限制,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可以行文。
(3)内容含量不同。请示一文一事,篇幅相对较短;报告不限一文一事,内容较复杂,篇幅较长。
(4)处理办法不同。上级机关受文后,对请示有答复的责任,对报告则一般不作答复。另外比较相似的文种还有公告和公报,通知、通报和通告,通告和公告,纪要和意见等,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都应该注意进行总结对比。
扩展资料:
公文文种使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完整准确地学习领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关文种使用方面的规定。
(二)要准确把握“公布令”的使用限度。
(三)不要把“函”遗忘,偏爱“请示”。
(四)要全面理解“意见”文种的多重功用。
“意见”这一文种对我们广大公文工作者来讲并不陌生。人们对它的使用,过去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反映自己管辖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上级加以支持或批转,现在,“意见”也可用于向下级机关指导工作,即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要求下级贯彻办理。
还可以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就办理和解决某一问题或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这就是说,意见文种在行文方向上具有不确定性,对上、对下以及对不相隶属的单位均可使用,这是意见文种的一个突出特征。
(五)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
(六)要注意区别正式文种非正式文种的使用界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您好,
发文字号,由代字和文号组成,代字是一串代表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文种(职能)简称的汉字,文号是年度流水数字。从机关公文的规矩看,代字的一般组成规律是:先是大行政区简称,再是单位属性简称,而后是小行政区简称,再后是部门简称,最后是文种(或上下行文等职能区别)的简称;文号一般是年度加括号,再加发文流水号。
比如,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局2011年的下发文件发文字号应该是:“浙教甬发(2011)*号”
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2012年的上报文件发文字号应该是:“苏公杨政(2012)*号”
非机关发文(如企业),一般规矩没这么复杂,只需用能代表企业名称的代字加上发文字号即可。如“江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2012年发文字号可用“赣投财(2012)*号”。
行政机关红头文件都有文号,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无法证明发文机关的合法性。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涵义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用修订后的文号为准
修订的法律法规,引用到报告中应该注明文号
法院依据文号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
执行依据文号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