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EMS专递适用于邮政法,通俗点说,邮政法基本限于我国邮政系统,即国有的邮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而非公有制的普通快递公司不适用于此法,出现纠纷属于合同法及民法调整。
一、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受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3、依法运输,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物流运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或是交通肇事等事件,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解决问题。切忌发生生产事故后司机盲目回避,更切忌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如果一旦发生事故属于肇事逃逸现象,情况严重的司机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邮政物流企业应当教育员工遵守法律,发生事故及时报案,及时处理。另外,邮政物流企业应该在合理估计的范围内参加责任及安全保险,以分散事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货运事故发生后,邮政物流企业要与用户就货物损失的赔偿做好沟通,保证及时赔付用户因货运事故带来的损失;与肇事者协商,妥善处理损失追偿事宜,尽最大的努力挽回企业损失,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保留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三、物流仓储与合同法
物流仓储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联结点。物流仓储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章节的调整。邮政物流企业拥有的仓库在保证物流业务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对外提供仓储及保管服务。具体来讲,物流仓储业务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与仓单(提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在保管合同是提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有效凭证。因此,物流仓储服务提供商与用户就仓储服务发生法律纠纷时,应该以仓储合同的约定为准。针对邮政物流企业仓储业务发展尚不充分的实际情况,省级邮政物流企业也可以事先拟订格式化的仓储合同来指导各地市、县邮政企业规范运作。
2、仓储业务运作应该防范的经营及法律风险
现代化的物流仓储业务要求物流服务商拥有现代化的仓储设备,要求仓库具有诸如冷藏、隔离、电子监控等现代化功能。而邮政物流企业目前所拥有的仓库能够达到现代化要求的为数不多,因此,我们在承接物流仓储业务的同时要考虑经营及法律风险问题。各级邮政物流企业要对其所属仓库具备的功能有合理的估计,避免因变质、串味、腐烂等原因招致赔偿。
四、物流配送与合同法
物流配送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末端环节。配送行为主要受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调整。邮政物流企业与用户达成货物配送约定后,如果未能按照要求或允诺及时、准确配送,将承担合同法上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邮政物流企业一旦向用户做出了某种物流配送服务的承诺,就要达到标准。通常企业要考虑制订合理的配送方案,包括配送的时间及路线,订货、备货与出库管理,分拣及配送运输等具体事项,尽量避免因为配送未能达到要求而承担合同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及时、适当地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对于民事主体行使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有着决定性作用,其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获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劳动关系而言,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如何有效地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一问题上,笔者在此着重解析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由此引申的一系列通知催告文书均可遵循该种做法。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上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以外,从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除权均属于形成权,该权利在单方作出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无需依赖相对方的允诺。当然,在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法律在此作出了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的程序性要求,由此产生了未到期限的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的性质不符的矛盾,该争议在此暂不作论,因为其并不影响当存在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作出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一性质,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的送达以及其依据的解除事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寄单上物品内容一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的解除原因,是目前实践中最为便捷且较为容易保留证据的做法。有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邮局挂号信送达,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邮寄挂号信时寄单封面上无法写明内容,挂号回执也并无内容项目显示,在双方对所寄内容物存在争议时,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当事人疑虑如果对方故意不肯签收邮件怎么办,另有人提出能否以同样的操作方式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在此,笔者从以下三点进行解析:
EMS邮寄具有权威性——因其是唯一适格寄递人
在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依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下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可见,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EMS投递具有可靠性——因其拒收视为送达
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不需要相对方作出承诺或意见,因此只要在寄单上明示内容便足以为对方所知悉,拒收行为是在其知悉了该内容之后的,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生效。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如果被拒收导致无法投递,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同时寄件人可要求出具退件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下称“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而法院专递也是中国邮政EMS的一个承运项目,可见该原则同样可运用到解除通知的送达问题上。
此外,即使相对人辩称非其本人签收而否认收到该通知书,也可据EMS投递的可靠性而斥之。依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又依据“邮政细则”第三十七条“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址投递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由此可见EMS的投递方式是有严格规章可循的,特别在投递对象为单位时必须保证投递到单位的收发室,此即为有效送达情形,劳动者举证注明内容的EMS寄单、所寄信函复印件、邮件送达回执等证据可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用人单位面对该份送达至其工商登记地址并被成功签收的邮件即使辩称并非其单位工作人员所签收,实践中也不会被采纳。
EMS举证具有便捷性——因其可使举证责任倒置
当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争议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由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该解除决定是由用人单位作出时,则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解除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解除的程序及具体解除事由是明晰纷争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当事人正确地选择并适用了EMS邮寄解除通知书,则可以在举证问题上便捷地抢占先机,乃至引起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将在接下来的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证据规则”此时应由劳动者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及其解除事由举证,特别是要对其作出解除的通知是否送达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2003]民二他字6号),“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又依据“证据规则”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劳动者通过EMS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寄单上注明所寄内容时,则只需要提供邮件寄单即可证明送达事实,或可在邮寄前将所寄信函与写明信函主要内容的寄单一同拍照保存更能保证万无一失。此时,若用人单位否定送达事实,则需要就此举出反证,相当于将证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证明责任向其倒置。
中国邮政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2006年全国人大修改了《邮政法》,对邮政体制进行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重新成立国家邮政局,对应在省成立邮政管理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是政府部门,纳入行政编制,其工作人员为公务员,主要履行邮政、快递行业监管和邮政领域政府间对外交往职能。
另外,成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设在省、市、县的原邮政局均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分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他方面业务。所以,你所说的“中国邮政”,也就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这属于企业,不是公务员,就是监管邮政公司和民营快递企业。
可以在网上查阅《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性质: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1、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2、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9万人。
3、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