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严惩经济数据造假。下面是我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日媒称,中国将从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此银凳桥举目的据说是严惩虚报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数据和篡改数据等行为,以恢复公信力。
据日本《产经新闻》6月26日报道,不久前,中国国家统计局正式成立了“统计执法监督局”,改变指挥系统,统一管理下级统计当局,避免地方政府官员操纵数据。另外,条例还就事前泄露统计数据等行为规定了罚则。
报道称,在该条例实施前的7月中旬,中国将发布今年二季度GDP统计数据。
《产经新闻》报道称,今年1月,辽宁省省长陈求发在省人大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辽宁省所辖市县在2011年至2014年存在财政收入数据造假的问题,导致经济数据被注入水分。地方政府公开承认经济数据造假,这在中国还是头一次。
另据台湾“中央社”6月26日报道,审计署公布央企审计情况显示,在20家央企中有多达18家虚增收入,过去数年累积总额达到2001.6亿元人民币。
台湾媒体援引大陆媒体6月26日的报道称,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是这些央企虚增收入的主要方式。
报道称,过去几年来,这18家被审计署发现虚增收入的央企,虚报总额达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与利润的0.8%和1.7%。
【延伸阅读】对经济数据造假“零容忍”
经济数据造假之所以乱象环生,与一个时期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做法相关,也与我国过去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相关。要想杜绝经济数据造假,须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加快推动统计改革,在统计系统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此外,更须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
近日,中纪委官网陆续发布了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巡视反馈情况。反馈结果指出,吉林和内蒙古存在“有的地方经济数据造假”问题。此前,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辽宁时也指出,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
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统计信息的价值,影响着科学决策的出台。经济数据一旦造假,危害巨大。在现实中,有些地方为了让经济运行的成绩单更好看,加注的水分甚至比实际成果还要多;有些地方的官员刚刚上任时故意压低经济数据,干了一段时间后,又给经济数据注水,目的是彰显政绩,以求获得提拔重用;还有个别地方为了获得政策支持,故意压低经济数据,努力给自己带上贫困的帽子……
经济数据造假之所以乱象环生,与一个时期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做法密切相关。在唯GDP论英雄的背景下,个别官员为了快出成绩、多出成绩,往往抱着急功近利的心态,想方设法在经济数据统计上注水造假粗轿。加之,过去我国对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也让一些人敢于钻空子。
经济数据造假,不仅有违“官德”,且事属违法,将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各种统计数据的信任程度,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给政府公信力带来巨大伤害。因此,必须坚决对这种现象说“不”,敢于对经济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杜绝经济数据造假,首先须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通过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纠正长期以来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真正做到不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样才能真正引导领导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到转方式、调结锋猛构、促改革、惠民生上来,追求实实在在的发展、追求没有水分的发展、追求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
同时,要加快推动统计改革。要在统计系统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最重要的还是应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加大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的普法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制止个别地方、少数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使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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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2009年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扩展资料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法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