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
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是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反渎局、反贪局)负责侦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本文中指的“素质”是指个人的才智、能力和内在涵养,即才干和道德力量。素质,又可以分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一)政治素质及职业操守
首先,侦查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侦查人员应当具有的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政治品质,其实质就是对党、对国家和人民、对法律的绝对忠诚。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使检察机关经常处于反腐败的风口浪尖上,使侦查人员经常面对着情与法、权与法的较量。侦查人员如果立场不稳,原则性不强,不仅不能查处腐败分子,反而会成为他们打击举报人的工具,如吕净一举报李长河一案。吕净一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八台镇副镇长,李长河是该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动用手中权力对吕净一进行报复,他指示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吕净一抓起来。检察机关感到十分为难,李长河则对有关领导说:“先编个理由把他扔进去,墙倒众人推,马上就会有人检举揭发他,啥证据都有了。”1996年6月18日,检察院便以“涉嫌挪用公款”对吕净一立案侦查,后予以逮捕。在李长河以政法委书记的身份“协调”下,检察机关起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吕净一有期徒刑一年(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可以想象,如果该案的办案人员在刑事拘留、立案、逮捕、起诉一系列办案活动中能挺住压力、坚持原则,忠于法律,这样的冤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侦查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中,政治素质是基础,它体现在办理每个案件的具体活动中。一个侦查人员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守得住清贫、寂寞,才能在权势的威胁、金钱美色的诱惑等等面前立于不败之地,他的侦查才能才会有用武之地。
其次,侦查人员要有为领导分忧的全局意识。
侦查人员要认真领会领导侦破案件的各个环节的思路和意图,学会想领导之所想。比如领导决定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数名犯罪嫌疑人各个击破,侦查人员就应该在侦查中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家庭背景、思想动态等等,找出最薄弱的环节。侦查人员要有足够的思想敏锐,及时捕捉各种信息,及时为领导进行全局性的决策提供好的信息、好的建议。侦查人员还要学会总结经验教训。办完每一件案件,都应在侦查思想、技能等方面有所进步。犯错误不可怕,一次又一次地犯同样的错误才是可怕的。
第三,侦查人员要有奉献精神、吃大苦耐大劳的精神。
其它部门每天基本上都可以按部就班地工作。侦查人员却要随时准备连续加班加点,甚至连续几天不能回家。侦查人员出差办案,苦累是正常的,而且无法照顾家庭,没有奉献精神怎么能行?
第四,侦查人员要有集体主义精神即团队精神。
特别是在侦破大要案时,侦查人员往往要兵分几路,搜查、讯问、查账、取证同时进行,每一路都影响着案件最终的结果。每个人都应该兢兢业业地互相配合好,不能因为不是自己主办而马虎从事或互相推诿。发现新问题要及时汇报,有好的建议要及时提出。也不能为逞个人英雄主义而擅自行动,影响案件大局。
(二)业务素质
侦查工作是与人“斗”的工作,可我们要“斗”的可不是普通人,这些人能量之大,经常超乎我们的想象。他们多是有职有权有钱,社会阅历丰富,甚至有高学历、高智商,有部分人还精通法律,有一套隐藏罪证、对抗侦查的本领,他们的社会关系复杂,交际面广,关系网密布。俗话说:“没有金钢钻,莫揽磁器活”,要想扳倒这些人,侦查人员必须有一身过硬的本领。
1、要有法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
法律理论水平是侦查人员作为执法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首先,侦查人员要学法、懂法,有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底蕴;其次,侦查人员特别是一些从法学院校毕业的侦查人员,还应克服“吃老本”的观念,要实时更新,要与时俱进,执法理念要跟上时代,注意克服重口供不重证据、重实体不重程序、重保护被害人不重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等陈旧观念。要熟悉犯罪心理学知识,还要能运用自如。初次接触犯罪嫌疑人,通过观察其举止言谈,要拨开迷雾,窥探其内心的真实世界。是坦然还是不安,是恐惧还是顾虑,是坦白还是在编造谎言,等等。通过对其心理状态的判断,才能确定好下一步的侦查计划。同时,在侦查案件中,要根据办案需要实时“恶补”相关学科知识,侦查人员不可能什么都懂,但一定要有勤奋学习的精神。职务犯罪案件常常涉及侦查人员的未知领域,侦查人员一开始常会觉得很迷茫,这时候就得承认自己的无知,放下架子,虚心学习。如办理土地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就得对历年土地管理的沿革、土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的有关情况要熟悉;办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就得对国企改制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有充分的了解。
2、要做到先知先觉,举一反三
现代社会是个信息的时代。在网上输入任一词组,搜索到的信息少则几千,多则上百万。在大量信息面前,侦查人员应学会对信息的过虑、取舍。同样一条信息,对一些人像水过鸭背,没留下什么痕迹,一些人却从中找到了破案线索。我们希望每个侦查人员都要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都要有自己的耳目。外出和朋友吃饭,对于别人也就是应酬而已,而侦查人员却要多个心眼,从闲聊中从捕捉有用的信息。去年3月底,我院得到一个信息:柳北区检察院侦破了一件贪污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窝案。我们立即联想到,柳南区也有不少村委管理着同样的补助金,是否也会存在着贪污行为呢?我院当即兵分数路,同时对三个村委会的账簿进行审查,传讯相关人员,果然侦破了太阳村镇某村委主任吴某等6人共同贪污5万余元的窝案。
3、要具备侦查的谋略
侦查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但又要求侦查人员所有的行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巧用谋略非常重要。接到一个线索后,要寻找适当的切入点,认真考虑侦查取证的先后次序,形成有针对性的侦查计划,还要根据案情发展及时修改。如果贸然出击,很容易造成案件泄密、证据灭失,使好端端的线索泡汤了。“多算胜,少算不胜,何况无算乎?”就是这个道理。
巧用计谋突破犯罪嫌疑人。在其它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实现“零口供”的情况下,突破犯罪嫌疑人就成了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为12小时,时间紧迫。因此,巧用计谋突破犯罪嫌疑人,以尽快查证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运用什么计谋,全在侦查人员根据案情发展灵活掌握,也即“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三)社会阅历、人格魅力、社交能力等综合素质
《红楼梦》里有句对联:“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贾宝玉看了很反感,那是因为他是个不问世事的公子哥,但是,对于想做事业的人,这副对联却是至理名言。侦查人员要了解世故人情,才能准确透视案情,判断出案件发生发展的脉络;才能分析出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有可能的反侦查活动的,为正确制定下一步侦查方案提供条件。
推销员们有句名言:“推销产品也是在推销自己。”其实侦查人员在向证人了解案情、取证的同时,也是在“推销”侦查人员自己。如果侦查人员通过自己的举止言行取得证人的信任,证人必定很容易吐出真情;反之如果证人觉得侦查人员不可靠、别有用心、惹人讨厌等等,必定会扎紧心理防线,或者谎话连篇,或者问东答西,或者找借口逃避,增加侦查的难度。不仅和证人打交道是如此,和犯罪嫌嫌疑人打交道也是如此。不可否认,有些犯罪嫌疑人曾为社会精英分子,风度儒雅,学识渊博,如果侦查人员举止粗俗,甚至在审讯中有侮辱其人格的言语,极易引起他们的蔑视、反感,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增加破案的难度。
侦查人员的要有创新能力,即发现新问题、解决通过创新思维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我们正处于社会正急速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尤其需要这种能力。侦查人员还需要有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侦查人员带领一个侦查小组,要能知人善任,充分调动、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智;要协调好同事间、上下级之间、证人之间和发案单位之间的关系,减少内耗和不必要的矛盾,才能确保案件顺利办好。
总之,侦查人员需要的素质是方方面面的,但不论遇到什么问题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好,这就是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如何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
首先把好进人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侦查员,是要有天赋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就能做到的。有些人在自侦部门干了十几二十年,侦查能力却没有很明显的提高,而有些人却能在五六年内进步神速,很快就可以独挡一面。因此检察机关招收干警时,自侦部门应有一定的发言权,尽可能招到有侦查人员潜质的人,在人才的培养上才可以事半功倍。其次要搞好侦查人员的培养。要以老带新,以案施教。集体讨论案件要经常化、制度化,通过交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激励侦查人员刻苦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主动性。
侦查讯问,也即狭义的审讯,是指侦讯机关的审讯人员在侦查阶段,为查清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以口头盘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对抗性法律对话.
侦查讯问的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讯问目的的对抗性。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理性的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即“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犯罪作为极端个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秩序的犯罪控制间的根本利益机制的冲突和对立,决定了特定审讯环境中围绕口供突破的揭露证实犯罪与隐藏隐匿犯罪的攻防目的对抗性。在侦查讯问中,无罪嫌疑人不存在目的对抗,他不需要隐瞒什么,搞清问题对其有利,这是其与侦讯机关共同的目的指向,是侦查讯问的例外。侦查讯问的常态,是有罪嫌疑人对事实证据的隐瞒,搞清问题对其不利,利益冲突带来侦查讯问目的的冲突。侦查讯问始终是围绕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目的展开和进行的,具有极强的功能指向性。
(2)讯问行为的互动性。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总是决定于相互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中。”[2]侦查讯问的不合作博弈,从“对策”的产生和功能看,其不仅是一个侦讯单方策略决定问题,更是侦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种策略抉择问题。在讯与供这一基本矛盾中,侦查人员是侦查讯问的主动方,但绝不始终是决定侦查讯问矛盾发展态势的主要方面和决定因素。审讯双方作为侦查讯问情势基本要素,在整个讯问活动中,都处于“察言观色”的敏感状态,提问和应答的语言、语气、表情以及细微的肢体动作都会给对方以强烈刺激信号,从而影响其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侦查讯问过程,就是一个讯问双方,针锋相对、“见招拆招”、行为互动的决策过程。成功的侦查讯问,源于侦查讯问“威慑相容”基本关系格局上的“良性呼应”,源于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障碍和供述动机这对基本矛盾冲突中的知、情、意的信息流引导的良性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成功的侦查讯问,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实质就是审讯人员与审讯对象关系恶化的结果。
(3)讯问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非对称,是以人们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对称为基础的,某些博弈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博弈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侦查讯问中的信息非对称,是指审讯信息的二个不对称:一是有罪嫌疑人掌握的犯罪信息与侦讯机关掌握的犯罪信息不对称;二是侦讯机关应对谋略信息与有罪嫌疑人应对谋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信息是决策的前提,不同的信息及不同的信息拥有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决策的结果,尤其在单人博弈模型中,信息就是决策。因此,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讯人员与有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有罪信息拥有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信息非对称有二个基本发展态势:一是制造信息不对称。在信息博弈过程中,双方都尽量隐匿自己的信息而捕捉对方的信息,审讯人员出于谋略理性往往会夸大其掌握的犯罪信息,有罪嫌疑人出于利害理性对审讯人员声称的充分证据往往心存狐疑;二是克服信息不对称。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推进,讯问信息非对称状态中的非对称犯罪信息和审讯策略信息,有可能逐渐演变为审讯双方或一方对对方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其中,当审讯人员对有罪信息掌握的基本对称,而有罪嫌疑人对侦讯机关审讯谋略信息因侦讯机关对犯罪信息的掌握更不对称时,这就是侦查讯问主动权。
(4)讯问的谋略性。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都成为多余的了。”[3]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有罪人和无罪人融为一体的集合概念,解决供与不供,口供真假,以厘清案件事实、证实真正犯罪人是一个现象到本质乃至假象到本质的不合作博弈过程,支撑这个博弈成败的基础和关键是智力谋略而非肉体暴行。讯问谋略是侦查讯问的计策和方略,其目的是以最少的人力、时间和物质消耗,快速突破有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使其作出如实交代,获得最佳的讯问效果。讯问谋略,是以“诡道”为本质特征,以信息不对称为基础,以引导有罪嫌疑人认识偏差、行动失误作出口供的计谋和策略。侦查讯问谋略是对侦查讯问手段起支配作用的计谋,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受国家政策法律和社会道德底线的约束。
侦查讯问,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最后决定是否移送起诉或作其它处理的侦查活动。
意义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1.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全部事实
2.追查同案嫌疑人、发现其他犯罪活动或线索
3.获取口供,收集和核实证据
4.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守法教育
6.研究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总结讯问的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