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可以用收据或白条入账的。但是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因数额较大,政策性强,所以,应该有土地和房屋拆迁等监管单位的鉴证材料。
从税前扣除角度来讲:青苗补偿费的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相应文件明确,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的地区只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即能入帐,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要取得该村村委会出具的印有财政监制章的合法收据及双方补偿协议即能入帐,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区需要取得发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开具青苗补偿费发票,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定。
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企业可按照会计准则解释3号做账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拆迁补偿款做账步骤是确认来源及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得税等。
企业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确认拆迁补偿款的来源和金额。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计提所得税。
3、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如以货币形式支付则计入现金账户,如果是以资产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则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4、记录拆迁补偿款的收入,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如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5、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人士或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应付款解释:
1、专项应付款是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是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所形成的不需要以资产或增加其他负债偿还的负债。
2、专项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3、在专项应付款账户下,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为了反映应付、暂收专用款项的增减变动,应设置专项应付款账户组织核算。
4、专项应付款或专项暂收款发生时贷记该账户,支付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该账户。贷方余额为专项应付款实有数。
当企业支付了拆迁款后,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如何操作呢?拆迁款属于哪个会计科目呢?支付拆迁款是构建固定资产吗?对此问题存在疑问的小伙伴,深空网整理出相关的内容,可以让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
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购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形成长期资产的专项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说明:有关拆迁补偿款形成的营业外收入,应纳所得税按当地政策规定办理。
购买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哪个会计科目?
⑴企业收到的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而且存款利息一起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转移和重建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或费用,分下面四种情况处理:
①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损坏由于搬迁计入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费用由于机械设备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产生的,专项应付款直接核销;
③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因搬迁而灭失的,专项应付款直接核销;
④员工的安置费用,专项应付款直接核销。
为使资源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满足日益扩张的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和整体规划的需要,很多企业(单位)遇到了因厂区搬迁、道路改扩建占用单位用地等而得到经济补偿这一新的经济事项。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挂账不处理。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4)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5)不入账。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其具体内容包括: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