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产税退税政策为: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等地暂不实行)。
(3)符合优惠税率购房时未享受的,可以申请退契税。对符合上述条件但未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已按法定税率3%缴纳了契税,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2021房产税优惠政策如下: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3、疫情期间鼓励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关于2022年度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为落实好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为方便您及时、顺利享受2022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现提示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在金三系统中,已经为您进行了划型结果的确定;如无法查询结果或对结果有异议的,请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请条件
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2022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2020、2021及2022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不区分注册登记年度,纳税人2022年度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您同时符合多个免税条件的,请自行判定选择其中一个条件申请免税。
上述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三个条件,是指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由此导致缴纳房土两税税款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因行业宏观调控、企业产品周期、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不符合享受疫情期间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三、提交申请
(一)申请时段
按照现行税制规定,房土两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疫情期间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计算,不得拆分。无论您是否已经在5月征期先行预享受免征了1-6月的税款,在提出申请时只能就所属期为2022年1-12月的税款提出免税申请,不能单独提出1-6月或其他时段的免税申请。请您在《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中的“免税期间”勾选第一个选项,并将年度填写为“2022”。
(二)申请范围
5月征期时已经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在11月征期时必须提交1-12月的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或者由您自行更正1-6月申报信息并补缴相应税款。否则,将会由此阻断11月的正常申报。
5月征期时未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的纳税人,如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可以在11月征期时提交1-12月的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三)提交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免税申请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上述三个申请条件中的一个并在《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中进行勾选,同时依据具体的申请条件提供不同的资料。
条件一须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纳税人2019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条件二须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纳税人2020、2021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条件三须提供: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以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考虑到时间因素,11月征期时只需提供1-10月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2023年1月20日前,纳税人应补充提供2022年的全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
(四)提交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免税申请资料。
为提高效率、减少负担,建议您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申请前请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2号公告及政策解读。在提交申请时,请您务必选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否则可能影响后期的核准通过。
如您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请提前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查看2号公告及政策解读,同时下载并打印《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准备好各项资料提交给办税服务厅。
(五)提交期限
请您按规定在11月1-10日提交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时间滞后,存在征期内无法完成免税核准的可能,需要您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四、审核核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房产税免征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申请只开展初核,并将初核结果报政府进行核准。为方便您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会在征期内依据初核结果先行办理免税,并由您进行免税申报。如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未通过,税务机关会依据政府核准结果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请您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预免征1-6月税款而11月征期时未提交免税申请或免税申请未通过核准的纳税人,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税款,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未预免征1-6月税款而11月征期时又提交了免税申请并且核准通过的纳税人,前期已缴的1-6月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
2022年度结束后,请您于2023年1月20日前提交全年的财务报表,并就2022年1-12月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税务机关开展审核并对1-12月免征税款进行最终清算。对经认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税款,请您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主要内容
(一)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我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明确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鉴于新冠疫情不断好转,对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即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三)明确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二、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张丽萍,87056552;
浙江省税务局:童方磊,87668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