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修学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9、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1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4、行政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9、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0、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2、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23、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4、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25、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6、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7、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8、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问答题
27、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28、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9、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30、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3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32、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
3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34、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35、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6、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37、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填空
1、(C)是行政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当事人
A、行政机关 B、行政组织 C、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
3、行政法规是(B)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组成部门
4、下列组织中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是(BC)
A、街道办事处 B、公安派出所 C、治安联防队
5、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B)
A、单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B、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D、一般行政行为和特殊行政行为
6、下列情形中,表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有(ABC)
A、国务院总理负责领导国务院工作
B、国务院副总理分别负责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
C、各部部长分别负责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D、国务院秘书长负责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7、下列组织中,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的有(BD)
A、乡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
C、镇人民政府 D、居民委员会
8、( B)属于行政处分。
A、免职 B、撤职 C、降职 D、辞退
9、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B)
A、行政司法行为 B、行政执法行为C、行政立法行为
10、下列机关中,(ACD)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A、北京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C、河北省人民政府 D、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11、根据许可的性质不同,行政许可分为(A)
A、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B、行为许可和事实许可C、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12、(ABD),不预行政处罚。
A、违法行政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C、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D、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有违法行为的
13、行政机关委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C)
A、直接强制 B、即时强制 C、代执行 D、执行罚
14、下列各项制裁形式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BC)
A、罚金 B、警告 C、拘留 D、拘役
15、行政复议以(A)为一般形式。
A、书面审理B、开庭审理 C、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
16、我国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C)赔偿。
A、行政机关 B、公务员个人 C、国家
17、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由(D)人民法院管辖。
A、原告进行选择B、上级人民法院裁定C、被告所在地D、最先收到起诉状
18、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ABD)
A、原告B、被告C、代理人D、第三人
19、行政诉讼的证据来源于(ABC)
A、原告举证B、被告举证C、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
D、全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的证据。
20、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A)
A、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B、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B)不适应调解。
A、可以适用 B、不适用 C、应当适应
问答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4、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
(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所谓正当考虑、正当动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所谓合乎情理指合乎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5、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8、行政职权的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9、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则(2)精简原则(3)高效率原则(4)依法设置的原则
10、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
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其特点: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11、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A.提出申请的权利 B.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C.听证的权利 D.了解情况的权利 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12、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
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权力性监督主体一般能对被监督主体直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产生法律效力。而权利性监督主体则不能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权力性监督主体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而引起权力性监督主体的注意,最终由权力性监督主体采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因此,权利性监督主体的监督是启动行政法制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3、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14、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B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15、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应当结合这两个方面来认识行政立法。
A.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B.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a)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b)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c)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
16、行政强制的特征
A.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但行政强制的主体并不因此而变成人民法院,行政强制也未因此改变其行政的性质。
B.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由于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中,而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C.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17、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18、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
A.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B.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C.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D.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19、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
(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0、行政处罚的特征
A.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不是在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担义务的措施,而是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时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B.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这就将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只能由司法机关来适用和执行,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适用刑罚的主体。
C.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特点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为,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层级关系或内部监督关系而形成的。被处分的对象只能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而一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对象。
选择题(单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年()月()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B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
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制度。B
A计划免疫B预防接种C预防接种证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批准。A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D
A医疗机构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A
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B
A隔离、消毒B预检、分诊C分类、隔离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减免医疗费用。C
A医疗救济B困难补助C医疗救助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级。A
A4;4 B3;4 C5;4 D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D
A1B3C5D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A
A18~55周岁B18~50周岁C16~55周岁D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C
A设区的市 B县 C省D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年。A
A3B2C5D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D
A质量B有效性C安全性和有效性D安全性
1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个月申请换发。B
A4;6 B5;6 C3;12 D4;12
16.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C
A卫生行政B质量监督检验C药品监督管理D工商管理
17.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个月。C
A200;400;3B200;600;6C200;400;6D300;500;4
18.国家()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C
A批准B可以批准C不批准D有计划地批准
19.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D
A更改B代用C调配D更改或者代用
20.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者参加集中招标采购。B
A统筹管理B集中管理C集中招标D统一管理
21.《母婴保健法》自()起施行。B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6月1日
C1992年10月27日D1993年6月1日
22.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C
A行政复议B仲裁C医学鉴定D行政裁决
23.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B
A终止妊娠B产前诊断C结扎D输血
24.()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D
A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5.产前诊断是指对()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B
A母亲B胎儿C父亲D爷爷
2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制定。C
A国家标准化委员会B质检总局C卫生部D建设部
2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A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卫生许可证》
C《医疗机构登记证》D《工商营业执照》
28.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C
A省 B设区的市 C县 D地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D
A20 B30 C40 D45
30.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开展诊疗活动。A
A诊疗科目B注册资金C医务人员D诊疗时间
31.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B
A2年B3年C4年D5年
32.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师证书》后,可在()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A
A村卫生室B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C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D所有医疗机构
3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B
A6个月B1年C1年半D2年
34.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D
A故意B无过错C过错D过失
35.医疗事故分为()级,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级。B
A四级;四级B四级;一级C三级;一级D三级;四级
36.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A
A乡镇卫生院B村卫生室C个体诊所D县医院
37.护士执业必须取得()。B
A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B护士执业证书
C护士考试合格证书D护士资格证书
3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补记,并加以注明。A
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36小时
39.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B
A1周B2周C3周D4周
40.患者死亡,医患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内进行尸检。D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4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B
A6个月B1年C1年半D2年
4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受理。A
A县卫生局B市卫生局C省卫生厅D卫生部
43.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
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
4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种。C
A3B5C4D2
45.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分为()。B
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考试
B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C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考试
D专科医师考试和全科医师考试
选择题(多选):
4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经济措施: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D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哪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婚姻B就业C就医D入学
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哪些处罚?
A予以取缔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D追究刑事责任
4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A接受基本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B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C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D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50.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A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B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C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D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心因性反应。
51.一般血站包括()。
A血液中心B中心血站C中心血库D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52.下列哪些损害情形是指因服用药物引起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A引起死亡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D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53.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下列哪些情形为假药?
A变质的B被污染的
C超过有效期的D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过程。
A发现B报告C评价D控制
55.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下列哪些情形按劣药论处:
A超过有效期的
B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56.《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C有关精神病D血吸虫病
57.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A行医10年以上
B具有医学遗传学知识
C具有临床经验
D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8.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婚前卫生指导B新生儿保健C婚前卫生咨询D婚前医学检查
5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文件?
A资产证明文件
B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C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D设置申请书
60.下列哪些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A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B所有制形式
C诊疗科目、床位D注册资金
61.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哪几类?
A临床B中医C口腔D公共卫生
62.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63.医师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A执业地点B执业类别C执业范围D执业科室
64.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
A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B省级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C省级地方医学会
D中华医学会
65、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进行审核。
A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B鉴定程序
C鉴定结论是否正确D鉴定依据
66.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A医疗机构的等级和性质
B医疗事故等级
C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D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67.医师经批准在()情况下可以不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
A卫生支农B进修C学术交流D经卫生局批准的义诊
68.医师应当接受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
B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C再次进行考核
D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医师注册。
69.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A是发生争议医院的医生
B是患者经治医生的亲属
C是患者的亲属
D曾经与患者发生过医疗纠纷
7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哪些主要内容?()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提交的材料
B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C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
D医疗事故等级及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判断题:
7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艾滋病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7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74.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活动。()
7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76.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77.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不得越级报告。()
78.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79.单采血浆站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也可以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80.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8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8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83.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可以不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84.医疗机构歇业,可以不办理注销登记。()
8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86.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从事医师执业的临床工作。()
87.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88.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查阅患者的病历。()
89.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照规定消毒处理处置。()
90.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91.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92.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93.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和胎儿。()
94.医疗事故争议经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95.医师外出会诊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医疗机构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应当给予处分。()
96.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9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98.医务人员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不得收取开单提成。()
99.医疗机构对危急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100.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答案:1.B 2.D 3.C 4.A 5.D 6.A 7.B 8.C 9.A I0.D 11.A 12.C 13.A 14.D 15.B 16.C 17.C 18.C 19.D 20.B 21.B 22.C 23.B 24.D 25.B 26.C 27.A 28.C 29.D 30.A 31.B 32.A 33.B 34.D 35.B 36.A 37.B 38.A 39.B 40.D 41.B 42.A 43.B 44.C 45.B
多项选择题:
46.ABCD 47.ABCD 48.ABCD 49.ABCD 50.ABD 51.ABC 52.ABCD 53.ABD 54.ABCD 55.ABC 57.BCD 58.ACD 59.BCD 60ABCD 61.ABCD 62.BD 63.ABC 64.AD 65.AB 66.CD 67.ABCD 68.ABCD 69.ABCD 70.ABCD
判断题:
71.错 72.错73.对74.对75.对76.对77.错78.对79.错80.对81.错82.对83.错 84.错85.对86.错87.对88.错89.对90.对91.对92.对93.错94.错95.对96.对 97.对98.对99.对100.对
另外百度文库有资料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规定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提供证据
【(二)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
【(三)被申请人阻挠行政复议
【(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决定
【(五)被申请人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似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复议机关收取申请人“办案费”
【
(七)复议机关没有管辖权却受理案件
(八)法院受理案件后复议机关继续受理
(九)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法定复议范围内的复议申请
【案例】 1997年7月,杨某准备在居住地石安镇开办一家个体兽药店。为此,他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备了与其经营状况相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库等设施,同时聘请县畜牧局退休兽医为该店的技术指导,每礼拜到现场指导、咨询2次。l997年11月,在杨某参加市农业局举办的兽药经营人员业务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后,县畜牧局向其颁发了兽药经营许可证。同年12月,县工商局向杨某颁发了营业执照,杨某开始营业。l999年8月,省畜牧局制定下发了《兽药经营管理办法》,其第8条规定:“一般乡镇不许个体户经营兽药”;第14条规定:“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个体药店)必须有一名以上专职药剂师或其他兽药技术人员”。1999年lO月,县畜牧局根据该规定,要求杨某按要求换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杨某认为省畜牧局的规定与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抵触,不同意配备专职的药剂师或其他兽药技术人员,并于lo月、ll月两次申请换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县畜牧局都未予换发。2000年1月4日,杨某向市畜牧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畜牧局认为《兽药经营管理办法》是省畜牧局制定下发的,其无权处理,并驳回了杨某的请求。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县畜牧局不予颁发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杨某是否具备经营兽药的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复议机关拒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十一)复议机关错误计算复议期限户,。(十二)复议机关不受理程序不合法【案例】某厂退休工人邱某,在50年代后期被错误决定劳动教养,尔后在农村务农。其妻为生活所迫而与其离婚。其子女因付不起房租,而将原住的大房间调换成小房间,原大房间被当时的市一房管所(后变更为区房管局)收回后另分配给别的职工居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作出了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定,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全面的甄别和平反。到80年代中期,邱某的错案得到纠正,从农村返回城市,并在原单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因原单位不解决住房而住到其女儿家。由于房子太小,住得十分拥挤,给家庭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邱某多次向区房管局提出要求恢复其50年代所住的大房间,但区房管局一直拒绝邱的要求,理由是按照政府颁布的对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邱某的住房应由其原所在单位解决,但原单位推说邱某原有的房屋是被房管部门收回的,现在错案得到纠正,受错案牵连的问题理应由房管邵门负责解决。邱某为住房问题来回奔波多年,终未得到解决。在多方要求得不到满足,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邱某于1999年10月10日向市房管局提出复议申请。其申请要求有二条:一是撤销区房管局50年代后期收回其大房间的错误决定;二是请求市房管局对区房管局拒不履行纠错义务作出限期履行的复议决定。市房管局收到邱某的复议申请后,12头告诉邱某:其申请的复议问题属于历史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此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让邱某找信访部门或人大解决。邱某对此答复不满,又数次找复议机关要求有个书面意见,没有结果。后以本人申请复议事项属复议范围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市房管局履行法定的复议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被告只是以口头方式将该理由通知原告,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违反了法定形式,应视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复议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评析原告的复议申请确实不属行政复议范围。但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的复议申请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是对《行政复议法》的误解。《行政复议法》是调整复议参加人与复议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凡是与行政复议活动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无一例外地必须遵守这一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在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中,既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该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从《行政复议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条例不仅适用于符合申请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而且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如何处理也同样适用。本案中,被告市房管局是区房管局法定复议机关,原告就历史问题申请行政机关复议,虽然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不符合法定的复议条件。但复议机关认定原告的复议申请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显然是不对的。因此,不仅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的复议活动应以该法的规定为准,而且,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各级复议机关也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各种复议事项。但是,在对待本案例中邱某提出的复议申请问题上,复议机关并未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合法的处理,而是从图省事、嫌麻烦、怕应诉出发,将邱某的复议申请仅作口头答复。这显然与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要求不相符合。这是因为,复议机关是否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标准只有一个,即复议申请符合该规定,就应予受理;反之,复议申请如不符合该规定条件之一的,就不予受理。对邱某复议申请的正确处理方法应该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关于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的规定,由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并送达给原告。(十三)复议机关不允许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案例】赵男和钱女自幼就是玩伴,但自中学毕业后两人就失去了联系。l996年,两人在马路上偶然重逢。自此开始往来。尚未结婚的钱女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就业单位,经济上比较拮据,赵男经常在经济上接济她,并经常帮她干活,渐渐地两人产生了感情,并有了性关系。2000年8月,钱女因在酒店卖淫,被区公安分局查获。经审讯,钱女交待了和她有过性关系的人的名字,其中包括赵男。3天后,区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对这些人作出了各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赵男认为其与钱女虽有性关系,但不是卖淫嫖娼关系,不服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区公安分局根据赵男的申辩,经深入调查,认定赵男与钱女的确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遂决定撤销对赵男的行政处罚。赵男接到撤销行政处罚通知后,决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公安局认为该局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且认为若准许赵男随意撤回申请会影响复议工作的严肃性,故经审查未予同意。评析《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向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收回其申请,不再请求复议的意思表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相对人的一项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是对该权利的处分,也是申请人的权利之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可能是其自愿作出的决定,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了申请人要通过行政复议达到的效果,还可能是申请人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等其他外在原因而被迫撤回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一是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二是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说明理由。据此,本案中赵男经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其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不允许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十四)复议机关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案例】某特区一水泥预制板企业于l994年2月正式成立,9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1995年7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企业l994年度生产销售水泥预制板,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3851358.70元(含税销售额),不合税销售收入为13067319.53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查处中认为,该企业l994年度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取得的销售收入按“地产地销”作免税处理而不申报纳税。违犯了该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产品征免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l3条的规定,追缴所偷增值税计784039.17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1倍的罚款78403.92元。该企业负责人拒不接受对企业的处罚,多次到税务机关扰闹。后又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企业偷税事实成立,其性质较为恶劣,且拒不接受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因此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将原“处以所偷税额0.1倍的罚款”变更为0.2倍即l56807.84元。评析本案中,需要加以研究的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变更了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加重了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在行政复议法中对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l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似乎可以由此推知,复议可以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较原来加重或减轻,可见,从文意看,行政复议法并未排除对申请人加重处罚。但行政复议加重处罚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给个别行政机关打击报复申请人留下了余地,造成了申请人由于担心被加重处罚不敢申请复议的局面,使行政复议制度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复议不加重处罚,但在法律未修改以前,复议不加重处罚应当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实际执行,事实上,立法机关也正在关注该问题。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曾经就该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请示,认为行政复议不应当加重处罚,其理由主要是关于刑法上诉不加刑和行政诉讼不得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另据2000年3月8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并参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应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环保总局的请示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另外,从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既然提起行政复议(申诉)是一项权利,就不能因提起行政复议的原因,使其受不利的变更。为鼓励人民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宜作出不利变更决定。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人认为,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业务监督的方式,这种监督当然包括纠正问题,纠正的结果必然包括“加重”或者“减轻”纳税人税负的问题。我们认为,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是因纳税人申请而启动的,不是由于税务机关的因素而出现的工作程序,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应该坚持“税务行政复议不加重处罚”的原则。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不合理的。(十五)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案例】某市所有中学正在进行达标评定活动,为了顺利通过达标活动,争取进入市重点中学的行列,该市清山区一中决定采购一批教学仪器,清山区教育局授意一中校长采购区教育局劳服公司的教学仪器,然而一中校务会为了降低成本,决定公开招标采购,在招标竞标中,劳服公司被淘汰出局。后来的结果是,清山区教育局对一中的软硬件评估刻意压低分数,致使清山区一中在达标评定的初审活动中即被刷下来。清山区一中不服,向市教育局申请复议,市教育局主管工作的朱副局长系刚从清山区教育局调来,他对清山区教育局极力推荐他到市教育局工作心存感激,决意报恩。在这起行政复议案中,他明确指示负责复议工作的人员拖延时间,争取使问题不了了之。眼看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已过,对于达标评定期望值颇高的清山区一中未得到任何音讯,几经活动,仍无结果,只好越级投诉,某市人民政府对这起教育腐败案子极为重视,展开调查,追究了朱副局长的行政责任,决定予以记过的行政处分。评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能结案,或无限期地拖下去,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这类情况的行政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当然,行政处分也要依法进行,接受行政处分应符合以下条件:承担责任的主体适格,即要求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不按照规定转送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处分的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应是有权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的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规范【案例】某仪表厂因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不实,漏缴关税30余万元而被某海关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为由罚款15万元,并决定其补缴应缴税款。某仪表厂对此不服,遂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上级海关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现将该复议决定书抄录如下。申请复议人:某仪表厂;地址:某市某农场。申请复议人某仪表厂不服某海关l995年6月1日第2号“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于l995年6月14日申请复议。现经复议,决定如下:当事人于l994年11月将进口94YN407MS7246DE合同项下的5000只石英数显钟报为油量显示器,从而偷漏税款人民币323127元8角8分,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1条第l款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除补征税款323127元8角8分外,处罚款15万元。经复议,我关认为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决定对原处罚决定予以维护。申请复议人对上述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上述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属生效。评析该案复议决定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不清楚。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这也是复议决定书的必备内容之一。然而,从本案例的复议决定书来看,一方面缺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另一方面缺少被申请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该案的基本情况不清。 2.未表明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申请人对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为什么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他提出的请求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变更该行为,或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这些都是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的问题,也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中作必要的表述。但是,本案例的复议决定书仅仅提到“申请复议人某仪表厂不服某海关1995年6月1日第2号”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该仪表厂为什么不服,不服的理由是什么?该仪表厂请求撤销还是请求变更海关的“处罚决定书”等等内容,在复议决定书上都没有表明。以致无法让人从复议决定书中看出某仪表厂与某海关之间的行政争议到底是什么,以及某仪表厂申请复议所追求的目的是什么。 3.复议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不明确。复议机关正式受理复议案件后进行的调查取证、核实案情等复议活动,应在复议决定书中作必要表述,然而,本案例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按此规定制作。首先,该复议决定书所表述的事实内容,究竟是被申请人即某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还是复议后复议机关根据审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所认定的事实,使人无法分辨。正确的表达应当是先写上某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然后再写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并着重表明两者认定事实上有否差异。其次,该复议决定书对复议决定的理由部分,仅作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的概略性表述,缺少必要的论证,如某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正确,复议申请人即某仪表厂的请求理由为什么不能被接受等等没有具体阐述。再次,该复议决定书没有引用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不能不被认为是一个无法原谅的错误。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必须有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复议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只需引用《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l款第l项规定即可。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补正程序上的不足,或者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应同时引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4.关于复议决定生效时间的确定是错误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原《行政复议条例》第46条第2款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本案例的复议决定书却规定,申请复议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属生效。这就意味着,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并未生效,需推迟30日后才生效,显然,这是违背原《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的。(十七)不依法定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案例】 1999年7月,某县物资综合大楼业务科长高某,通过该县银行职工刘某贷款15.9万元,从江苏省购进农药“敌杀死”一批。为还贷款,高某与县物资综合利用公司(以下简称综利公司)业务股长石某商定,由综利公司垫付银行贷款,高给该公司好处费1万元。石某与本公司会计鲍某擅自以买农药为名,贷款16万元交给高,言明日后还清本息。3天后贷款未还,公司领导令石、鲍索款。由于农药滞销,高某只偿还l.1万元,其他款项无力偿还。1999年9月,石、高协商后,将高未售出的3.5吨农药运至综利公司,售出后抵还欠款。该县工商局查获此案后,作出(99)工商检处字第31号处理规定:责令综利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不得重犯;罚款2万元;没收综利公司销售农药所得。综利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地区工商局作出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至县工商局,县工商局提出异议并截留了复议决定书,未予送达综利公司。评析本案涉及复议决定书送达问题。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案件正确、及时解决。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复议机关指派其工作人员将复议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其所在的单位或其代收人。直接送达是主要的送达方式,凡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收受复议文书、法律文书时,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向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再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复议机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委托的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送达工作。(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复议机关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方法。复议机关距离送达人住地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6)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复议文书或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在通常情况下,送达文书应交受送达人。但当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员、劳教人员时,可通过受送达人单位代为转交。代为转送的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而不以交给单位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因此,根据复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工商局应将复议文书直接送达给综利公司,而不应由县工商局转为送达。即使地区工商局直接送达确有困难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送达,县工商局也不能截留该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送受送达人签收。县工商局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不但未能及时转交,反而故意隐瞒。其行为是错误的。(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基层领导依法行政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