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案例(海商法船舶优先权问题)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5

船舶光船租赁、船舶抵押权、船舶变更登记工作程序阅读数: 478发表日期:2007-8-2 15:35:311.1执法机构与职责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1.2职责1.2.1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根据职权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登记;1.2.2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登记;1.2.3受理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证书校对、发放;1.2.4审核员负责初审、台帐记录及资料归档;1.2.5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1.2.6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批;1.2.7制证人负责登记证书的制作。2执法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4《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2.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6《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7《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3执法程序3.1申请与受理3.1.1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提出光船租赁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⑸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⑹光船租赁合同;⑺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⑻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⑼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⑽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3.1.2船舶所有人或抵押权人提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⑸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⑹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⑺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⑻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3.1.3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提出船舶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⑷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⑸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3.1.4受理员应审查如下内容:⑴所登记的内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⑵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⑶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3.1.5对按规定属于本机构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申请材料送审核员。3.1.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3.2审核与批准3.2.1审核员收到受理员移交的《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初审:3.2.1.1光船租赁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⑵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⑶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3.2.1.2船舶抵押权登记:⑴属于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参照办理);⑵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⑶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1.3船舶变更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⑵船舶登记项目变更;⑶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⑷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3.2.2对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3.2.3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如下内容:⑴审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船舶登记审批单》。必要时,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⑵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3.2.4复核后,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同申请材料交分管局领导审批。3.2.5分管局领导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相关材料退还审核员。3.3办理与告知3.3.1根据分管局领导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审核员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交制证人,制证人应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和船舶所有权证书,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证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将证书和相关资料交审核员。3.3.2审核员对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进行校核,校核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交受理员送达;3.3.3受理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应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受理员应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将船舶登记及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公示。3.4归档审核员应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船舶登记审批单》及《船舶登记簿》等材料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4执法标准4.1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2依法登记,无不按法定程序及越权登记等违法登记现象;4.3各类登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在证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4.4签发的证书为标准证书,填写规范,与实船相符,并使用微机打印;4.5各类台帐记录完整、清晰、保管完好;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案例(海商法船舶优先权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船舶碰撞案件中,除了责任划分之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

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船舶碰撞案件中,除了责任划分之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会给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坏、人身伤害、海难救助、海难救助、船舶时间损失等。这些损失往往是由于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上事故的诉讼标的巨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损失和赔偿的优先权,成为海上碰撞案例研究的重点。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向受害方支付赔偿。在船舶碰撞的情况下,碰撞责任通常由双方进行辩论,而赔偿的确定是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来确定的。在碰撞事故中,船舶必须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身损失和对方损失,还需要根据事故原因赔偿对方损失。

4.当然,为了保护海员的个人利益,国际法一般规定第三人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第三人的个人利益。在船舶货物灭失的碰撞中,可以参照《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的免除和限制。这些保护与船舶碰撞关系最为密切,即海事过失免责。这一免责条款经常在船舶碰撞中货物灭失的情况下援引。

由于船舶碰撞大多是由于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通常可以承担海事过失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即使在相互过失碰撞中遭受损失的船舶所有人向其他船舶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也只能获得对方按照其过错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你也可以打电话给航空公司的其他人。免除责任。

6.在船舶碰撞赔偿规则中,还应考虑船舶优先权制度、赔偿限额、船舶保险制度、碰撞责任保险制度等规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合理保护我国的权利。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必须明确船舶的赔偿限额,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赔偿限额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法律规定,船舶只对赔偿限额内的碰撞事故承担责任。如果对方要求超出赔偿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明确船舶赔偿限额,以降低船舶自身赔偿限额或保护船舶自身赔偿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船舶自身权益。

7.船舶留置权在赔偿过程中往往涉及多重请求权,也可能影响赔偿顺序。船舶留置权制度赋予部分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海商法对优先权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是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船员的工资要求、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是因船舶营运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吨税、引航费、港口费等港口费用的索赔。救助费用的索赔。为了保护船舶权利,上述优先权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优先权诉讼。

第三,受害方的损害赔偿义务。船舶碰撞时,受害方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这是受害方的责任,受害方应承担相应的减少损失的义务。虽然我国海商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但《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民法的一般原则也适用于船舶碰撞案件。

8.关于受害方的损害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受害方为减少损害而合理支付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新的损害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

(2)受害方应采取措施。因受害方过错造成的损害已经成功减轻,受害方从中受益。受害方对减少的损失不负责。

(3)受害方因经济实力不足未能减少损失,无法减少的费用,受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因受害方经济实力不足,并非因受害方过错所致。

发生交通轻微伤怎么处理

1.轻微交通伤害如何处理?

发生轻微交通伤害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如果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伤者可以要求医疗费用、营养费用和损失的时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方面,实行了全面赔偿原则。补偿项目中增加了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代替了“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

(三)被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一项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赔偿。

(四)精神损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慰问金。

二、打架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一般规定:

(一)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二)打架斗殴造成残疾的,除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自救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实际抚养残疾人之前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三)打架致人死亡的,除支付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但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2.具体补偿标准:

(1)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费用)预计医疗费用。

(2)误工补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4)陪护费补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发生医疗事故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年薪。

(5)残疾生活补贴补偿=残疾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补偿期限。

(6)禁用电器补偿金额=热门电器费用。

(7)丧葬费补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赡养人生活费补偿金额=赡养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赡养年限。

(9)运输费用补偿金额=实际必要的运输费用单据之和。

三、如何处罚轻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判刑。根据下列术语造句。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惩治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故意非法危害他人健康。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的违法性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伤害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的故意伤害必须是他人健康。自伤不能构成本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比如战时士兵自伤以逃避军事义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他人只是受轻伤,这种情况造成的伤害并不是很严重,所以肇事者和受害者可以在没有交警干预的情况下协商确定赔偿。协商不能确定的,也可以在交警介入协调的情况下予以补偿。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以轻伤、重伤、重伤致死为限。轻伤以下的轻伤和一般殴打不构成本罪。关于重伤、轻伤、轻伤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重伤认定标准》和《轻伤认定标准(试行)》规定如下。

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扩展资料:

1、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

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如此设定顺序,其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用以保护特定的债权人,所以,该制度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考虑。

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了船舶,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

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

2、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

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也与一般债权不同,这些原则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则。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

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对海难救助的鼓励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导下,分成等级,依次受偿。

(2)倒序原则。即时间上后发生的债权优先于先发生的债权受偿。一般说来,优先权范围内的同类海事请求,受偿遵循比例原则。

但是,对于其他具有对已存在的船舶优先权起到保全的海事请求时,比例原则不再适用,这是我们应遵循倒序原则。

例如,多个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存在时,时间在后的请求权应该最先受偿,因为在后的请求权不仅保全了其他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使其他船舶优先权得以存续,还使得在前发生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得以存续。因此应当给予其更为优先的受偿地位。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海事请求受偿顺序,以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救助报酬请求权又适用了倒序原则。

如果存在两个救助报酬请求权,后发生的应该先受偿。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权,如果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在同一顺序中,那么它们地位应该是相等的,可以同时得到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的赔偿。

但是,如果船舶拍卖所得不够清偿同类海事请求的全部的,就应该按照该类海事请求债权的比例分别得到赔偿。

此外,应该注意到,我国海商法第24条规定了先行拨付制度,即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支出可以于拍卖所得中得到最先赔付。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海商法虽然没有规定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包括司法费用和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即使如此,仍然可以看出两者可以优先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商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2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是

A.真实主义原则 B.区别主义原则

C.公示主义原则 D.法定主义原则

2.根据商事行为的作用和地位,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基本商事行为与

A.附属商事行为 B.单方商事行为

C.相对商事行为 D.一般商事行为

3.下列原则中,不是传统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原则的是

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增长原则

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

4.下列人员中,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是

A.14岁的甲 B.担任法官的乙

C.某一人公司 D.某上市公司

5.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普通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企业

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A.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B.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通过重整计划 D.接管甲企业的财产

7.下列有价证券中,不属于《证券法》调整的是

A.股票 B.债券

C.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D.仓单

8.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急于用钱,拟将其5万元出资变现。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从公司抽回出资

B.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C.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D.未通知其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9.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性质为

A.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

C.公司名称变更 D.公司类型变更

10.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甲是执行董事,乙是总经理,丙是财务总监,丁是监事。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甲将公司的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以备公司不时之需

B.乙挪用公司资金做慈善事业,后又归还

C.丙擅自用公司资金为另一个公司提供担保

D.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公司财务管理问题

11.合伙人发生下列哪项事由,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开除退伙?

A.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丧失个人偿债能力

C.死亡

D.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12.2011年3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乙公司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的期限为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 D.15日内

13.甲签发一张经付款人戊承兑了的汇票给乙。甲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丁对甲、乙、丙、戊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

B.丁只能对甲主张票据权利

C.丁只能对丙主张票据权利

D.丁只能对戊主张票据权利

14.下列情形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

A.甲为其女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B.乙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C.丙为其母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D.丁为其妻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15.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应当自该权利产生之日起几年内行使?

A.1年 B.2年

C.3年 D.6年

16.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救济对象是股东的个人利益

B.股东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

C.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D.诉讼后果由股东承担

17.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分立前尚欠丁公司300万元的债务,但未与丁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则该债务应当由

A.乙公司承担 B.丙公司承担

C.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8.某银行在一张商业汇票的承兑栏签署的文句是:“如合同有效,同意承兑”。该银行的承兑违反了

A.自由承兑原则 B.完全承兑原则

C.单纯承兑原则 D.绝对承兑原则

19.江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成立两年后,江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跳楼自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保险金,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保险金,但全额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保险金,但部分退还保险费

20.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

B.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C.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

D.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张某是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兼任乙家具公司董事长。张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老客户签订了一系列的家具销售合同,使得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50万元,张某从中获得酬劳10万元。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张某应当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获得的10万元酬劳应归甲公司所有

C.张某的行为受甲公司章程的约束

D.张某为乙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无效

E.在甲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的情况下,甲公司股东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9日受理了债务人昊天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个别清偿的有

A.昊天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

B.担保人甲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

C.连带债务人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

D.昊天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

E.担保人甲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

23.关于外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

B.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C.在中国境内设立

D.是外国法人

E.变更企业名称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24.钱某投保健康保险时,故意隐瞒了突发脑溢血的既往病史。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钱某因脑溢血病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费

E.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下列违法行为中,需要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有

A.发行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B.证券投资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C.内幕人员获取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D.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E.证券监管机构人员在证券监管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公司合并

27.票据追索权

28.保险利益

29.船舶碰撞

30.证券上市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1.简述公司股东权的特征。

3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33.简述支票的特征。

34.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共31分)

35.(本题9分)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明,甲公司尚有价值110万元

的财产,并有如下债务和费用:(1)未到期的普通债务20万元;(2)已到期的普通债

务80万元;(3)所欠税款20万元;(4)职工工资50万元;(5)破产费用20万元。

问:(1)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上述债务或费用的清偿顺序如何?为什么?

36.(本题9分)秦某和薛某恋爱多年,感情稳定。2010年2月14日,秦某买了一份保额

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约定:被保险人是秦某,受益人是薛某。2010

年3月5日,秦某驾车与薛某到郊区游玩,汽车失控坠入山崖,秦某和薛某不幸身亡。

无法确定秦某和薛莱死亡的先后顺序。

问:(1)应当推定秦某和薛某谁死亡在先?为什么?

(2)保险公司应当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37.(本题13分)甲、乙、丙、丁4人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

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30万元出资,丙和丁分别以现

金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的监事兼经理。此后,

甲将土地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乙、丙、丁按期履

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4月1日正式挂牌

经营。

问:(1)甲的出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公司于何时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