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包括: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权
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扩展资料: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权利
1、含义不同。
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在此条件下人类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身意志而行动,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自由的最基本含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束缚、控制、强迫或强制),或者说限制或阻碍的不存在。“自由”在中国古文里的意思是“由于自己”,就是不由于外力,是自己作主。
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被认可的自由,而权力则是社会为了兑现这一认可协助权利实现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它是权利的聚合与转化的结果。它由权威和强力构成。自由权指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对自由,并没有真实意义上的绝对自由。
2、具体应用的不同。
自由来源于权利,也服务于权利。权力协助权利实现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从而为权利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扩展资料:
权利的实质:
历史上学者曾有过很多不同的论述。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影响最大的权利学说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思想家I.康德等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剥削阶级的法往往公开剥夺被剥削者的权利,或者使法律上确认的权利对劳动者徒具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确认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而且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政治上和物质上的保障,体现了权利的真实性。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自由
百度百科-权利
一、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相互影响的。权利是社会经济的反应,是人类需求在法律上的表现。是通过公权力调整社会秩序的产物。权利是公权力的分配和利用。如何分配和利用公权力,以使得社会冲突矛盾得以解决只有通过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才能做到。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重新组合必须通过权力与权利的相互配合进行。权利不能大于权力,权力也不能大于权利。如果出现两者中的任一现象。社会利益就不会得到均衡。甚至会激化社会的矛盾。
二、自由和权利的关系权利是自由的内涵。权利是自由的一种形态。也可以理解为权利属于自由。自由的范畴要远远的大于权利的范畴。权利是指的是社会进行调整人与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公权力。
而自由是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实践。举个例子来说。人们的权利一定是在不破坏利害关系的基础下。比如说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人们的自由则是可以在法律基础下的任何权利。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人的所有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就充分体现了自由和权利的关系。
三、自由和权力的关系自由和权力的关系是人民在一定社会认可下的权利。权力也是自由的内涵。自由与权力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点。权力是社会认可的权利。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制约自由的。
相反自由也是为了充分行使权力的。当自由跨过权力的范畴时就是一种“伪权力”,而当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也是对权力的侵犯。两者是相互促进和包涵的关系。
从总体上看,权利作为社会的公权力是对自由和权力拥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的。相同,自由和权力也可以反过来制约权利。而权力和权利则是自由的特殊表现形式。都是属于自由的范畴。
自由的概念很多哲学家都做了定义,对于自由很难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著名的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是人们的自由意识,人们的自由意识是由上帝恩赐的,一切善都是由上帝赋予的,自由意识是善的,只有通过自由意识才能行使善。
而在康德看来自由则是通过人们的本性将自由在形而上学的层面进行分析和讨论。关于自由的定义更普遍的认为是人们不受到外界的束缚,自己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动性来实践活动。
权利的概念自古以来也是争论不休,在马克思看来权利的产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封建社会就是封建主义的权利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就是资产阶级权利观。
需要是权利产生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权利就是社会经济的法律体现。即权利只是人类在尚未以社会整体的形式摆脱自然的束缚的条件下,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力对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进行调节的一种历史产物。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来看,权力的本质是人民,即人民创造了权力。人民是权力的源泉,权力是有特定的主体,并为某一阶级所服务的。普遍来说,权力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认可下所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