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市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当事人可以到自己居住的市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证件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现场制证,一次办好。
2.流动人口通过山东微警务、山东民生警务平台、青岛微警务等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后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3.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单位调动文书、录聘用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等材料之一的;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备案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之一的;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提交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学籍登记证明、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等材料之一的。
对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不到信息的、1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不能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一条为适应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加强市区铺面房屋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铺面房屋是指在市区商业网点规划范围内的,适宜作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管理铺面房屋的主管机关,负责铺面房屋的监证和管理工作。
市房管机关有解决铺面房屋纠纷的裁决权。第四条房产所有权人(系指房产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下同)和房产经营单位,经过批准,依法可用铺面房屋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合资经营商业、服务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第五条房产所有权人和房产经营单位对原未作铺面房使用,而新调整出的铺面房屋,可按铺面房租金出租和商品价格出售。第六条铺面房屋的商品租金,根据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固定资产占用费、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税)、保险费、利润和环境率等因素确定(见附表一、附表二)。
铺面房屋的商品价格,对公有房屋,新房按工程的综合造价和环境率确定;旧房按重置完全价值和环境率确定。对私有房屋按重置完全价值确定。第七条按照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凡可用于商业、服务业等营业活动的房屋,本着谁用房谁安置原用房的原则,由房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出来,供作营业用房。
按规划确定应调出做铺面房屋的承租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调整,按期迁出。对自己不开业使用的铺面房屋,又不服从调整安置,拒绝腾迁者,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商品租金标准计收房租。
按规划对私有自住的铺面房屋进行调整,应按《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进行估价予以补偿,或另行安置住房;对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用的铺面房屋进行调整,应另行安置用房和适当补偿。安置房屋的标准比照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执行。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第三产业。
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单位或个人用自己的房屋调换的铺面房屋或自行挤腾出的铺面房屋作商业、服务业用房,其租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次月起(本办法施行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开业的,自本办法施行次月起),五年内按商品租金标准八折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
承租房屋的住户自行挤腾出部分住房,以前店后家式经营商业、服务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次月起(本办法施行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开业的,自本办法施行次月起),其居住间仍按住宅租金标准计租;其营业间根据建筑面积,五年内按商品租金标准八折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营业、居住不能分开,家店相连式经营商业、服务业的,其租金根据全部使用面积,五年内按商品租金标准折半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任何房产经营单位和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非铺面房扩建、改建为铺面房,以避免对原房屋结构造成破坏。第九条凡铺面房屋出租、出售或作股投资者,均须到市房管机关办理租赁监证、产权转移、变更等手续。第十条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商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用自有铺面房屋作营业场所的,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件或城建部门签发的建筑施工执照;用租赁的铺面房屋作营业场所的,须交验租赁合同或房产所有权人、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的书面证明。
违章建筑不得用于营业用房。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将承租的铺面房屋作股投资、变相出卖使用权,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联合经营、合资经营。违者,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租用或变相购买、变相租用私有铺面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租用者,须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严禁倒买、倒卖和高价转租铺面房屋;严禁超过商品价格出售和超过商品租金标准出租铺面房屋。违者,由房管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出售或出租价款50%左右的罚款。第十四条凡在房屋和墙壁上设置广告牌、商业宣传牌和铺面招牌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如因设置牌匾而损坏墙壁或房屋结构的,须向房产所有权或房产经营单位交付赔款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以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七)回迁、安置。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补偿用房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安置、补偿形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七)搬迁、回迁时间。
青岛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
1、青岛居住证须在青岛居住满半年才可办理。
2、流动人口拟在青岛居住3日以上的。
青岛市流动人口的范围是指:外地来青居住的;本市7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高新区户籍人口到3市居住的;4市户籍人口(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离开户籍地县级市到本市其他区、市居住的人口。
这三种情形可直接办证:
1、流动人口初次来本市或居住登记不满6个月的,只能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无法当场办理居住证。
2、办理居住登记时派出所可为其开具居住登记凭证,待6个月居住登记期满可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3、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扩展资料:
办理材料说明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在我市实际居住满半年及以上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单位工作证明、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五险”单据、工商营业执照、在校学生办理的学籍登记证明以及房屋租赁合等的其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
(1)自购房: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租房: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注:和房合同里面需提供房东的姓名及身份证号。若房东是外地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单位内部:需提供在职训明1份(注:在职证明需提供公司的详细地址,负责人如名及电话)
(4)就读: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3.提供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在本市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