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法律是严明的,是不容更改,不容侵犯的,曾经我们国家的人口是非常多的,曾经的我们是没有计划生育的,这导致人口普遍增多。而面临着众多人口的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一个家庭只能孕育出一个子女,而这样的家庭又被称为独生子女家庭,这也就意味着这样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他只有他自己,没有哥哥、姐姐、弟弟、妹妹。
在后期,大家逐渐发现了独生子女带来的弊端,比如说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基数过大,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又出台了新的政策,那就是开放二胎。但是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很多人都会偷偷生孩子,有些人生了二胎,有些人生了三胎,甚至还有些人会生了四胎。那么在二胎开放,以后曾经偷偷超生的公职人员还会进行处理吗?
常言道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说曾经的独生子女政策,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法律法规政策,但是从人文道义上来说,还是有自己的缺点的,父母想给孩子找一个陪伴,这也是无可厚非的,虽然说从人道主义上来说,可以理解他生二胎的心情,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认为即使是二胎开放之后,在职的公职人员虽然说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去惩罚,但是小小的责怪,和小小的罚款还是应当的。
虽然说这些在职的公职人员,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先行一步,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主张破坏国家法律,他只是为他的家庭,为他的孩子出了一些事情而已,出于人道主义上来说,他的行为还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并不需要大动干戈去革职,一些小小的惩罚,口头批评,罚款就可以了。
:二胎政策已经开放了,对于之前违法超生的非干部的公务员以及银行等岗位的人员该怎么处罚,交社会扶养金可以吗?还是面临开除处分?
律师答:您好!我国“全面两孩”政策是在2016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的,在此之后的符合二孩政策条件的,受法律保护和允许。但是在此政策之前的超生情况,应当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法律只适用于它施行后,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基于此原则,对“全面两孩”实施前,也就是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的子女,已经依法处理的,要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各地人大制定具体办法来依法处理。这意味着,对于2016年1月1日前“超生”的家庭,已经接受“超生罚款”等处罚的,罚款不会退回,处罚也不会撤销,对于还没有处理的,则根据国务院的办法,由各地人大来制定具体的征收对象、数额等规定。
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如果您在二孩政策开放前存在违法超生,但至今仍没有被处罚的情况,是否处罚、如何处罚,还是要由你们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无论是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是开除处分,都是处罚的手段,您目前处于因新旧政策衔接而导致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你们当地人大针对特殊问题,作出特殊的规定。你稍后可以关注相关的政策和信息
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人口相对来说是比较多的国家了,国家是有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前是只可以生一胎的,现在已经开放二胎政策了,但是对于以前超生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一、以前超生的二胎怎么办政策以后,以前超生的还是继续处罚。因为以前超生的其实已经发生了,不能拿后面出现的法律去裁判以前发生的事情。国家2016年起放开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在此之前只要没有办理二孩准生证生育二孩子女,当事人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法律规定,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以前超生的情况是一样也是要进行处罚的,这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看到来进行强制执行的。
虽然我们无法预测实践中具体相关部门人员是否会再次去处理,但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原则和惯例,对于二胎政策施行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当时的政策规定去处理。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以前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就不需要再缴“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此外,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改)》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