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 问题 对策(恶意讨薪 问题 对策建议)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4

今年10月底,一则“欠薪有望得到遏制”的消息令人振奋——我省工程造价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实施,将有效遏制由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不足等原因引发的欠薪事件。办法实施至今快两个月了,年关临近,今年是否会复制往年的欠薪事件;对恶意欠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哪些举措来遏制呢?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上存在问题,不能履行当初招工时的承诺,只支付一定的生活费;因用工性质差异,对农民工不能按实支付劳动报酬;或在签订合同时,多以最低工资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违法约定试用期、岗位性质等,结算工资时有意或恶意拖欠工资等。

恶意讨薪 问题 对策(恶意讨薪 问题 对策建议)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举措:关口前移事先防欠

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近年来,我市各级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各级建设部门接待有关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投诉达200余起,涉及农民工3000余人次,金额达2000余万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访的建筑企业,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处罚和通报,限制其市场准入,将21家市外建筑业企业清出常州建筑市场,把12家建筑业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市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欠薪后政府职能部门帮助追讨,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得变‘被动为主动’,事先防范,才能扭转欠薪的局面,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今年以来,市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和市总工会等部门多次协商安排,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

首先是建立健全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五部门先后出台了《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和属地管理原则,促使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009年12月,省清欠办下发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为有效落实“省实施办法”,今年3月,我市结合《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各辖市(区)建设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业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其次,建立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为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作用,我市城乡建设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联合发文,利用工资保证金余额,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贷款制度。与此同时,在制定《关于〈常州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基础上,明确要求承包商在履约担保中作出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同时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办法》中,作为重要考评内容。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节,加强协调,从速监控,从严执法,对违规企业驱逐出我市建筑市场。同时,有关部门可以责成或动用违约方的保证金,以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

同时,他们还强化了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和基层协理员队伍,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排查活动,梳理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坚持“边查边改”原则,在排查的同时开展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活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层。针对采取低价承揽劳务、虚假提供劳务人员,在施工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安、劳动、信访和市总工会按照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处理原则、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进行高效规范地处理,严厉打击“包工头”利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进行敲诈勒索。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和市总工会还在全市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从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排查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专项检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此外,各部门还落实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畅通了投诉渠道。他们高度重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和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现场局势,找准症结,因案施策,严控事态升级,及时协调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化电话、网络和窗口三大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开辟农民工举报投诉“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查快处。

迹象:恶意讨薪发人深省

在政府各部门为农民工积极维权的同时,市建设部门在调查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发现,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业企业对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此类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八种方式,一是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劳务作业,在施工工程中以施工难度大、劳动力价格上涨等要求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否则拒绝施工、并拒绝撤场。二是承接工程后以技术复杂、进度跟不上等借口,提出增加较大劳务工程款要求(往往是原协议价的数倍)。三是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在承接工程时满足发包较少用工人员的要求,一旦签订协议,则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发包方拒绝,则拒绝撤场,高价索要撤场费。四是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五是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或“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六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七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八是项目经理和“包工头”勾结,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恶意讨薪苗头,市建设部门积极采取对策,今年,将恶意讨薪的96位农民工组织者列入了“黑名单”,提醒建筑业企业慎用。

出路:让“散兵”成“正规军”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建筑业、服装加工等企业的就业门槛相对较低,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有些地方“包工头”成了实质上的劳务中介。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仅积极清理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还出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和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场清出制度,致力于维护农民工权益。应该说,已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及时筹措资金,较好地维护了全市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但专家认为,要根除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除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和劳务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外,还需从企业和农民工本体入手,建设部门应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审批、立项和合同签订等手续,加强监管资金到位情况,规范和监管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规范劳务承发包行为;税务部门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劳务企业发展,使农民工纳入规范化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强化和督促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位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维权意识,防止给“包工头”利用。同时,对用工企业加强监管,强化安全意识;作为农民工自己也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学习,真正从制度上、手段上加以规范和保障,让无序流动的农民工正规化,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指导、操作技能有人培训、日常生活有人管理”,以期大大减少隐患,不再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

农民工拖欠工资投诉渠道

一、在下列情况下农民工拖欠工资应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按质完成规定工作量;与劳务承包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已进行协商;逾期仍未取得约定工资者。

二、投诉需准备材料: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劳动合同;劳动计酬手册;劳务单位或项目部认可的工资结算依据。

三、投诉程序:1、向劳务企业反映;2、向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反映;3、向工程所在地建管处或劳动部门投诉;4、向常州市建筑管理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5、向上级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解决。

四、对于无有效证件、无拖欠书面依据;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单位进行协商的;未到约定支付时间;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不服从协调的;个人承发包产生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起诉。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建筑工地上喧嚣闹嚷,近20名农民工装束的人怒不可遏地围住一个工地老板推推搡搡。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番场面: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白纸黑字,老板黑心骗农民工”、“即使到劳动部门也是维护我们的利益”、“报警我们也不怕”———在“群情激奋”的叫嚷声此起彼伏之时,有人拿着与工地老板签写的协议,向民警“哭诉”,“我为了来这里干活从老家赶车过来,已经几天没吃饭了,家里经济困难”……

类似情形在2009年年初,曾在上海频频发生。当时,上海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些人名为讨要工资,实际上是在恶意敲诈工地老板,警方为此抓捕了几十名恶意敲诈者。然而,一伙熟谙此道的人不甘前车之鉴,另辟“战场”,在江苏昆山、常熟、江阴和浙江嘉善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疯狂作案数十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09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金红、胡宜春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今,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正继续对这一团伙的另外十几名成员批准逮捕,近日将陆续提起公诉。

以身试法

麻将馆听来敲诈之道

团伙的“发起人”名叫唐金红,17岁便背井离乡。2008年,已是33岁的唐金红辗转到了浙江嘉兴,开始以赌钱为生。在赌场里,他输掉了14万元,为了躲债,唐金红来到了上海市浦东区航头镇。

“在航头镇上,有我们很多老乡,他们中很多人是不干活的,成天打麻将。”据唐金红供述,2009年3月,他在航头镇上开了个麻将馆,专门做那些老乡的生意。

“那时候,就听老乡们打麻将时‘吹牛’如何在工地上敲诈老板,听得多了,里面的手法和‘奥妙’也就差不多烂熟于心了。”唐金红说。

按照唐金红的供述,那段时间,老乡中有四五伙人都在用那种方法敲诈工地老板。直到上海警方发现有团伙连续在建筑工地敲诈犯罪后,加大了打击力度,“我熟悉的那几伙人里,前前后后被抓了50多人。麻将馆也因这伙人被抓后基本上没有什么生意可做了”。

就在麻将馆的生意日益萧条时,唐金红的妻子和孩子也相继来到上海。一时间,唐金红感到肩上的经济压力陡增,于是他想到自己可否试着干干敲诈工地的事去搞些钱来……

机会似乎降临了。

“他们和我说,最近警察抓得紧,搞钱不像以前那么好搞了,又说我开麻将馆认识人多,叫我起个头,喊些人继续去搞工地。”按照唐金红的说法,2009年的一天,4个靠敲诈工地老板混饭吃的老乡不请自来,表示要让他“出山,主持大局”,“他们还说不能在上海市内,要搞就到上海下面的县或外地去。”

就这样,几个人握手“结盟”。

随后,唐金红立即着手找人,很快十多个人被召至麾下。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建筑工地上喧嚣闹嚷,近20名农民工装束的人怒不可遏地围住一个工地老板推推搡搡。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番场面:

“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白纸黑字,老板黑心骗农民工”、“即使到劳动部门也是维护我们的利益”、“报警我们也不怕”———在“群情激奋”的叫嚷声此起彼伏之时,有人拿着与工地老板签写的协议,向民警“哭诉”,“我为了来这里干活从老家赶车过来,已经几天没吃饭了,家里经济困难”……

类似情形在2009年年初,曾在上海频频发生。当时,上海警方经侦查发现,这些人名为讨要工资,实际上是在恶意敲诈工地老板,警方为此抓捕了几十名恶意敲诈者。然而,一伙熟谙此道的人不甘前车之鉴,另辟“战场”,在江苏昆山、常熟、江阴和浙江嘉善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疯狂作案数十起。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2009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金红、胡宜春等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而今,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正继续对这一团伙的另外十几名成员批准逮捕,近日将陆续提起公诉。

以身试法

麻将馆听来敲诈之道

团伙的“发起人”名叫唐金红,17岁便背井离乡。2008年,已是33岁的唐金红辗转到了浙江嘉兴,开始以赌钱为生。在赌场里,他输掉了14万元,为了躲债,唐金红来到了上海市浦东区航头镇。

“在航头镇上,有我们很多老乡,他们中很多人是不干活的,成天打麻将。”据唐金红供述,2009年3月,他在航头镇上开了个麻将馆,专门做那些老乡的生意。

“那时候,就听老乡们打麻将时‘吹牛’如何在工地上敲诈老板,听得多了,里面的手法和‘奥妙’也就差不多烂熟于心了。”唐金红说。

按照唐金红的供述,那段时间,老乡中有四五伙人都在用那种方法敲诈工地老板。直到上海警方发现有团伙连续在建筑工地敲诈犯罪后,加大了打击力度,“我熟悉的那几伙人里,前前后后被抓了50多人。麻将馆也因这伙人被抓后基本上没有什么生意可做了”。

就在麻将馆的生意日益萧条时,唐金红的妻子和孩子也相继来到上海。一时间,唐金红感到肩上的经济压力陡增,于是他想到自己可否试着干干敲诈工地的事去搞些钱来……

机会似乎降临了。

“他们和我说,最近警察抓得紧,搞钱不像以前那么好搞了,又说我开麻将馆认识人多,叫我起个头,喊些人继续去搞工地。”按照唐金红的说法,2009年的一天,4个靠敲诈工地老板混饭吃的老乡不请自来,表示要让他“出山,主持大局”,“他们还说不能在上海市内,要搞就到上海下面的县或外地去。”

就这样,几个人握手“结盟”。

随后,唐金红立即着手找人,很快十多个人被召至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