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67、6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食品安全十七条六十七 qq7450484852024-11-10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