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D类一般事故的处理标准是什么: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调车相撞。
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8、货运列车分离。
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h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h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h以上(仅指正线)。
扩展资料:
中国铁路相关事故:
1、1978年杨庄列车相撞事故
2、1981年成昆铁路列车坠桥事故
3、1988年沪杭铁路列车相撞事故
4、1997年京广铁路荣家湾站列车相撞事故
5、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6、2010年沪昆铁路列车脱轨事故
7、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1.《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2.机车车辆报废及大中破条件
3.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4.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
6.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
7.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计算。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烧毁等。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常行车。
11.正线:系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客运专线。
繁忙干线单线:系指连接繁忙干线的联络线。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线路。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公布。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时,按繁忙干线算。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17.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65、第302、第310条的情况下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会的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19.未准备好进路: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年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起动均算。
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算。如果每段都发生,每段各定1件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为一个进路,定1件事故。
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信号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定事故。
20.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与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而发出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构成。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没有调度命令,擅自改变或错办列车运行径路,亦按本项论。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亦按本项论。
21.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系指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地面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用于接发列车起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亦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由于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临时变更信号显示、信号关闭或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亦按本项论。
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不按本项论。
22.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专用线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机车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
23.断轴:机车车辆出段、出厂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即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现即算。
24.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采用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
25.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系指电力机车、动车组未降弓断电进入已经停电的接触网区。
26.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经检查鉴定编入列车运行:未按规定通知检查或未按规定检查,擅自编入列车,按本项论。
27.自轮运转设备:无需铁路货车装运,能依靠自有轮对在铁路上运行,但须按货物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的机械和设备。包括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回送机车等。
28.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包括未按规定在车站登记要点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点前超范围准备的,未按规定施工维修作业内容进行作业的,均按本项论。
29.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未输或错输限速指令、机车出库后司机未接到线路限速命令,致使列车超过规定限速运行,按本项论。
30.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
31.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导致列车停车:系指(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
32.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亦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行车凭证,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按本项论。
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D类事故情形。越过关闭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视同一般C类事故情形。
33.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
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机车车辆检修整备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及未撤防护信号动车,按本项论。
34.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须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承认后(发布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时,不定事故。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按本项论。
35.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系指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1条第4款的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
36.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直接发车。
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
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客运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
37.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系指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耽误列车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机车车辆等行车设备损坏耽误列车。
38.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刮上、碰上或轧上即算。
小车:系指人工推行的作业车、检测车、梯车等。
路料:系指钢轨、道砟、轨枕、道口铺面板等。
施工机械:系指起道机、捣固机、螺栓紧固机、弯轨器、撞轨器、切轨机、轨缝调整器、拨道器等。
机具:系指施工、维修作业中使用的动力扳手、撬杠等。
列车运行中碰撞道砟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不按本项论。
39.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有规定或调度命令的不按本项论。
40.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系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因组织不当耽误列车,包括超载偏载、侵限或机动车(包括平板车)侵限、掉进股道、抢越平过道耽误列车。
4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
42.作业过程:系指作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作业人员请假离开、返回工作岗位、下班离岗、退勤退乘等,尚未离开其作业场所的,均视为作业过程。
工作时间:原则上以现行各种班制、乘务交路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铁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依据。若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临时占用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
43.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系指作业人员在事故中导致伤残、死亡,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程度,以工作日为度量单位。“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与实际歇工天数不同。确定某种伤害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数的具体数值,应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为依据查定。
44.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查定,其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伤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
45.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系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中毒程度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按照有关规定,凡是住院治疗的急性工业中毒,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和处理。
46.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系指轻伤发展成重伤,重伤发展成死亡,以及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
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48.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49.事故责任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
50.人员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沉溺、泥石流中掩埋等,与出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
51.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作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等作业。
52.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
一、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现场勘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伤亡人员照片及伤害部位照片,录像、现场示意图,A4纸幅)。
4.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询问笔录、笔述,录音。
5.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台账、工艺文件、作业票及有关证照。
6.有关技术分析、试验、检测、鉴定报告;安全监控、检测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及认定书等有关文件。
7.死亡证明书,伤情诊断书,既往病历,病理分析和救治记录,伤残等级评定证书;伤亡人员人事档案有关附页。
8.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9.责任人的检查材料。
10.《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
11.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的人事命令。
12.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名表。
13.其他有关材料。
二、相撞事故造成非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档案材料还应包括:
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照和定期审验情况。
2.人身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的投保状况资料。
3.伤亡人员的遗物清单和移交签收单。
4.无主尸体DNA鉴定物留存及遗物清单。
5.事故道口的有关资料。
6.机务事故关系报告(机调―10)。
7.列车本务机车司机或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
8.铁路设备损坏清单。
9.诉讼资料:包括诉状、判决书、公证书,疑难事故公证书诉讼阶段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10.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审批表(安监报5)。
11.事故调查组会议记录,参会成员(受委托人参会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到记录。
12.其他有关材料。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略)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原则
编号共11位,分为四个字段XX X XXXX XXXX(如01J20070001)
┬─┬─┬─│
│││└事故编号
││└─────事故发生年份
│└──────────事故等级代号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代号
各字段具体涵义如下:
一、XX:《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代号
铁道部:00
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1
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2
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3
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4
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5
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6
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7
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8
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9
柳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0
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1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2
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3
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4
青藏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5
太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6
武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7
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8
二、X:事故等级代号
特别重大事故:T
重大事故:Z
较大事故:J
一般A类事故:A
一般B类事故:B
一般C类事故:C
一般D类事故:D
三、XXXX:事故发生年份
为事故发生时的年份,4位数。
四、XXXX:事故编号
每年每个等级事故编号从0001-999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第十一条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二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第三章紧急处置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第十六条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危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