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其中合并和分立的具体内涵分析如下:(一)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例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二)分立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在该分立重组中,A公司为被分立企业,B公司为分立企业。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解散。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三、税务规划方案一是要享受免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受收购企业和合并企业。二是企业在发生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的书面备案资料,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符号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特别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使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失业人员与退伍军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有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劳动者失业登记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可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 2、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可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全免息小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证可领失业保险金;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个体人员,凭证可申请减免3年管理费、证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等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录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哪些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答: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网咖、氧吧除外);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实现新增岗位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网咖、氧吧除外)、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咖、氧吧外)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网咖、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25.哪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作为非雇员的保险业务员提供的保险代理,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同时对个人从事保险代理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关于"次"的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作为非雇员的保险业务员佣金收入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在劳务报酬所得收入确认上有所区别,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佣金中展业成本,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允许扣除展业成本,主要考虑到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并且保险营销费用之大,按比例或定额扣除费用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另外,对非雇员保险业务员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允许税前扣除。营业税若按次缴纳:未达起征点免征营业税;若按期缴纳未达起征点也是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具体营业税起征点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6]454号档案规定,佣金收入中应当先减除占40%比例的展业成本,剩余部分为劳务报酬收入,对劳务报酬计税时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法定费用,其中法定费用是根据总收入减去展业成本和营业税费后的余额确定按 800元还是 20%扣除。
为支援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援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咖、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规定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人数30,并与其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税务机关稽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样税收优惠。内容到此结束!
企业改制试后房产更名有免税政策吗
1、改制企业,只是投资人从国有或集体所有变更为个人,其它不变,而进行的房产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不征印花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参照执行)。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房产属于产权的一部分。如果是单独转让房产的一样要征税。《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摘自辽宁省委辽委发[1999]15号
2、如果是改制过程中对外单位(或个人)销售房产的,要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有没有免税政策.定期定额征收,可以申请核低一些,但这种行业不免的。
今年养猪有免税政策吗增值税免——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了。
所得税免——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
土地使用税免——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企业改制残疾军人优待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我们残疾军人在企业改制、倒闭的分流或者安置上只有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的权力!
关于民营企业生产军品的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除上述规定外,一般企业销售给军队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企业改制房屋依法评估增值(或减值)后房产税按什么基数计算?要看改制档案来定,如果改制后旧企业依然存在,同时成立新公司的,旧企业以评估报告作为新公司的投资,新公司以评估报告作为折旧基数,同时按此基数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如果改制后不成立新公司的,以评估前的作为折旧基数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不可能以少的计算房产税,以多的提折旧。
2016河北钢铁企业改制分流政策实行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剔除机制,富足人员发展非钢产业转岗机制,提前退养机制,自摸出路***补贴机制,劳务输出服务社会机制等。
我公司是高新企业怎样查到有没有免税政策那要看是什么高新企业,一般来说高新企业并不是我们认为是它就理所当然的享受税收优惠,这需要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在当地不一定有效,因此你最好到当地税务机关去问问能否申请享受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微小餐饮企业免税政策究竟有什么说两个主要的,
1、月营业额在3万以下,免征营业税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厂因企业改制,由原来的集体企业变为现在的私营企业,请问在所得税方面有哪些政策可以优惠?其他还应注意些什么问题?谢谢
答:这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各不相同,我们从总的方面考虑如下:一、亏损弥补方面: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方面:兼并、收购、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接收原企业职工超过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人员条件的,经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审核,视同接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三、其他方面:1.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该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处置。2、契税优惠:有关文件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六、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几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