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

qq745048485 2024-11-17 阅读:3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绝大多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在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以及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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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不当得利的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后果如下: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一方获利。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损。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

4、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只要满足这四项条件,就可以立案。没有金额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主观:

一、不当得利受诉讼时效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典》第 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特征有以下几个:

(一)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四)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五)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三、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一)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二)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3年,这时候适用的是民法典的普通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以及知道对方当事人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时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起算;

2、客观标准,即从救济权发生或可得行使之时起算。客观标准不受权利人知与不知的影响,有利于实践诉讼时效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规范目的。

如果需要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必须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受损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

2、受损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益人是谁;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原告通过一定外在表示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此种情况下,以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或一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时确定。如原告未有表示,则考察其何时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该种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如对从事一定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的,并且从事该行为按常理能够发现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则该行为依法应当作出之时即为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的时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