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专利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各省、直辖市一般均指定专利纠纷一审管辖法院,下文向大家介绍专利纠纷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名单:
北京(1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1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广东(1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天津(2个):一中院、二中院
重庆(2个):一中院、五中院
福建(3个):福州中院、厦门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5个):杭州中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宁波中院、台州中院
江苏(7个):南京中院、苏州中院、南通中院、镇江中院、盐城中院、无锡中院、常州中院
山东(6个):济南中院、青岛中院、烟台中院、潍坊中院、淄博中院、东营中院
安徽(2):合肥中院、芜湖中院
湖南(2个):长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2个):成都中院、绵阳中院
江西(3个):南昌中院、景德镇中院、宜春中院
辽宁(3个):沈阳中院、大连中院、葫芦岛中院
内蒙(2个):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包头中院
新疆(2个):乌鲁木齐中院、新疆兵团法院
湖北:武汉中院
河北:石家庄中院
山西:太原中院
陕西:西安中院
河南:郑州中院
吉林:长春中院
黑龙江:哈尔滨中院
广西:南宁中院
海南:海口中院
贵州:贵阳中院
云南:昆明中院
西藏:拉萨中院
甘肃:兰州中院
青海:西宁中院
宁夏:银川中院
另有海淀、义乌、昆山法院有外观、新型管辖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地,实际上范围很广,具体包括了: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3、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5、上述行为造成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本身性质,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决定的专利行政案件,第二大类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起的诉讼,而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第三大类是专利犯罪案件,如假冒他人专利。针对专利行政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引起的纠纷,通常由被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第一审法院。或者有侵权行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此类案件,不同的省市自治区或经济特区,也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广东省,深圳市以外的的专利案件,统一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第三类专利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七条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第八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