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护视频(大学老师法庭辩护视频)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可以。法庭选择视频开庭的方式,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及合议庭均参加视频会议,也即必须保证三方通话的畅通。如果家属是辩护人的话,开庭后是可以见面的。视频开庭,如果家属在旁听席且犯人的角度可以看见就可以。

法庭辩护视频(大学老师法庭辩护视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视频开庭怎么操作:第一步、电话与当事人协商,建立专门微信群。第二步、告知当事人微信视频开庭需要注意的事项,提醒当事人要确保信号稳定,同时,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前与当事人进行了微信视频调试。第三步、庭审时,主审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身份核实、宣布法庭纪律、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第四步、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传到微信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群内确认,同时告知其在收到纸质版庭审笔录签名确认后寄回法院。第五步、审判团队安排专人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案件审理全程在微信群内留痕。

法院开庭流程是:

1、撰写民事起诉状,提供起诉状的副本;

2、起诉状准备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先受理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受理费。等待法院的通知;

3、法院通知被告举证;

4、法院发送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

6、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作为辩护人,没有限制辩护人必须是律师,这充分保障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视频开庭家属怎么看

1、在手机上打开app,在app界面里,点击互联网法院。

2、在互联网法院界面里,输入验证码,点击进入。

3、进入互联网法院后,点击在线庭审,这样就可以看到开庭的视频了。

视频开庭,镜头一般都是在审判员席和公诉人席、被告席之间切换,不会让人旁听。

法庭选择视频开庭的方式,必须确保双方当事人及合议庭均参加视频会议,也即必须保证三方通话的畅通。如果家属是辩护人的话,开庭后是可以见面的。视频开庭,如果家属在旁听席且犯人的角度可以看见就可以。

视频开庭怎么操作:

第一步、电话与当事人协商,建立专门微信群。

第二步、告知当事人微信视频开庭需要注意的事项,提醒当事人要确保信号稳定,同时,为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庭前与当事人进行了微信视频调试。

第三步、庭审时,主审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身份核实、宣布法庭纪律、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第四步、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传到微信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群内确认,同时告知其在收到纸质版庭审笔录签名确认后寄回法院。第五步、审判团队安排专人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案件审理全程在微信群内留痕。

法院开庭流程是:

1、撰写民事起诉状,提供起诉状的副本;

2、起诉状准备好后,到法院立案庭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先受理后,拿着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受理费。等待法院的通知;

3、法院通知被告举证;

4、法院发送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

6、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1.首先,打开手机上的【皖事通】APP。

2.然后,进入服务页面,选择【法律服务】点击进入。

3.最后,在法律服务页面上选择【法院庭审直播】点击进入即可申请。

庭审是可以直播的,庭审直播指的是人民法院获得上级法院和中国法院网的审核批准后,通过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形式向公众直播。直播过程为人民法院专门调派干警负责庭审拍摄,以及图像、文字内容同步录入,中国法院网也同步制作和审核把关,确保整个庭审过程完整清晰地呈现给广大群众。

庭审直播是阳光司法的最高形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庭审视频公开是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也是阳光司法的更高形态。”这深刻论述了庭审直播的本质和特征。

庭审直播是旁听场所的无限有序开放。“让庭审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面前进行”,这是一句英国谚语,也是先贤们对庭审公开的历史梦想。但在科技不发达的时代,这面临着场地限制与旁听人员数量过大的矛盾、场地的闹市效果与审判的庄严肃穆要求的矛盾。而在今天,网络直播的便捷与低成本,彻底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庭审旁听权。

庭审直播是庭审档案公开的重要方式。我国推行已久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诉讼档案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是有限的公开。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上述规定实现了庭审诉讼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公开。而庭审直播,则是将庭审录音录像向全社会公开,民众可以随时查阅,长久保存,开创了诉讼档案公开的新境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开庭后,即是审判过程,可以申请录音/录像,但是未经法庭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实际上,在《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中,已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等行为,法院可以暂扣此类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