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集体所有制企业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第四章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第六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万元;(注:企业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的,企业设立时,投;第五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组织章程
(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立宗旨(注:企业自行制订)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第四章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六条本企业注册资金万元。由(主办单位名称)拔款。投资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企业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的,企业设立时,投资者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投资者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五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九条生产经营机构(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第十条各部门职权:(注: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制定本条)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本企业设厂长(经理)一人,副厂长(经理)人,厂长(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任免单位全称)任免。(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企业主管部门招聘)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依照法律和各级政府的规定,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本企业的各项计划; 2、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3、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4、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副厂(副经理)级领导干部; 5、任免或聘任、解聘本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6、提出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7、奖惩职工及领导干部。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十四条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制度,加强财务纪律。(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物价标准。 2、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组织好专项基金管理。第十五条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缴纳各种税款。
第十六条税后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作为发展基金;%作为职工福利基金;%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注:以下条款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用工制度:
解聘、辞退职工应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请求解聘、自动辞职的职工也应提前30天通知厂长(经理),待厂长(经理)做出决定后,再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
2、工资制度:
3、劳动保险制度: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当本章程不适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适合本企业发展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由于各种原因使企业终止经营时,由(主办单位名称)或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企业主办单位名称)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盖章)
签署意见(同意)
年月日
;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章程,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企业主办单位:
第三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企业将努力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大写)。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
企业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经营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条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按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借用主业单位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并规范办理借工借调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应通过设立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选,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集体企业负责人考核兑现方案。
(五)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界定、转让、交易行为;
(六)指导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
(七)其它职责。
第十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主办单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止时,由主办单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终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办单位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主办单位(盖章):集体企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任何机构都需要章程,章程是组织机构的总纲,没有章程的组织,只能是乌合之众,所以集体企业是需要章程的。章程名称不一定是“公司章程”,但一定要有企业章程。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