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诉讼代理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代理词)

qq745048485 2024-11-18 阅读:4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诉讼代理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代理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

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父母X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刑事部分: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被告人____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主观故意,被告人____具有杀害____的预谋和动机,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量刑方面,被告人____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1.被告人并非自动投案,且并未如实供述交代案情,且当庭拒不认罪,不构成自首,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受害者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且未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

3.被告人__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打击,陷入极度的痛苦和伤害,且被告人未积极意进行民事赔偿,严重伤害了被害人亲属的感情。且不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___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损失。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父母失去你自己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的____,花费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带来了巨大心理创伤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侵权责任法》的先关规定,理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损失。具体为:(一)死亡赔偿金共计____元;(二)丧葬费共计____元;(三)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万元;(四)办理丧葬事宜亲属损失的误工费___元、支出交通费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元,以上共计___元。

综上所述,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被告人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被害人家属心灵上的伤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代理人:___

年月日

法律分析: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X(系被害人之母)、XXX(系受害人XXX之妻)、XXX(系被害人之子)的委托,并经南阳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担任刑事附带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刑事和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1、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撞下摩托车以后,被告人不但不下车察看,反而逃逸把被害人在车下拖了近百米,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不要说作为一个司机,即使是从常人的角度上看,车辆与物体发生碰撞后,首要的应当是下车察看,而被告人却拖着摩托车和人体继续前行,后又把车开到小路上并躲藏起来,其行为足以说明他已经认识到撞到了人,是急于逃离现场。被告人辩称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缺乏事实和根据。从现场和事故车辆照片可以看出,出租车引擎盖已经严重变形上翻,前挡风玻璃破碎,摩托车和人体有长距离的拖痕。摩托车和人体在车下擦地的声音是任何人都能觉察得到的异常情况,作为一个老司机,如果说当时认识不到是撞到了人是说不过去的。被告人拖着摩托车和人体逃逸的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起码表明他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放任态度,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当依照《刑法》23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供述的当时刹车和离合全部失灵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卷宗中也没有其所述情况记录。如果真如其所述那样,把一辆完全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以每小时50到60公里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而且客观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构不成自首

构成自首必须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系自动投案本代理人不持异议,但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从本案上述事实分析看,事实上被告人已经明知撞人,而从到公安机关投案一直法庭审理结束,他都没有供述撞到了人,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作有罪供述,只是说撞到了一个黑疙瘩。所以,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3、不具有悔罪表现

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而是把另一台车辆转卖,极力转移财产,丧失了可能的赔偿能力,也同时表明其对犯罪行为并没有真正悔过。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法律主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故意杀人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邱某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在抢劫罪中,邱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调查表明,邱某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某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某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某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三.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某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某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某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某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某,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某,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三.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某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某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某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某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某,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某,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