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清监督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资料手续,5个工作日内监督员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业务室送备案机关。三三三三、、、、收集工程文件内容收集工程文件内容收集工程文件内容收集工程文件内容(一)A卷(质监员收集整理) 1、规划许可证、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2、有关各责任主体单位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册(包括;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历次监督抽查记录等); 6、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报告; 7、建材抽查实验报告; 8、回弹砼强度抽查检测报告; 9、砼板厚抽查记录表; 10、基桩分项工程验收评定表; 11、幕墙分项工程验收评定表; 12、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定表; 13、主体工程质量评定表 14、设计更改通知书1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16、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17、工程验收报告手册; 18、地质勘察报告。(二)B卷(办理竣工验收提交资料) 1、钢材试验报告; 2、焊接试验报告; 3、水泥试验报告; 4、砖试验报告; 5、砼试块试验报告(含抗渗报告、配合比报告、砂、碎石或卵石报告); 6、砂浆试块试验报告(含配合比报告)。(三)C卷(办理竣工验收提交资料)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地基验坑(槽)记录表; 3、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情况记录表; 4、土方开挖后桩基础复核表; 5、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6、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防雷检测报告; 8、公安消防验收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9、环境验收认可文件; 10、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1、电梯准用及分部验收文件; 12、燃气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1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5、竣工结算定案书; 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7、竣工验收申请表;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监站存档)。(四)D卷(桩基登记员收集) 1、桩基工程、结构构件质量检测委托书; 2、桩基工程、结构构件检测方案; 3、桩基检测任务通知书; 4、桩基检测点桩通知书; 5、桩基检测点状确认书; 6、业务联系单; 7、原始记录班报表(钻芯、静载、超声一回弹、抗拔力); 8、动测检测初步结果表; 9、受检基桩(地下连续墙)设计施工资料表; 10、钻芯取样、送样记录表; 11、检测手册; 12、检测报告(钻芯、动测、静载、大应变、小抽芯、超声一回弹、螺栓抗拔力、钢筋抗拔力); 13、单位工程沉降观测检测报告。注:以上资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其余都是原件。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站”与“质检站”区别如下:
1、质监站主要是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局)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2、质检站是有检测资质的企业,负责检测施工材料的性能是否合格,如若合格它可以出具合法性的报告,可供报告使用者参考。
扩展资料
质监站的监督职能是: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对受委托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监督。
4、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5、完成住建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质监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三)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五)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或者监理中标通知书;
(六)岩土工程勘察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各方主体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
(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等施工技术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以及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
(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防水、管线、设备安装、部位工程、主要隐蔽工程,以及构配件、预拌混凝上等建筑材料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六)地基处理子分部、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飞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七)隐蔽工程阶段是否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资料已收集完整,监理(建设)单位经过审查符合要求,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保修书;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处理完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单位及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将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报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工程观场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整改,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或者区、县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备案机关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城建档案、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