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问题一: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攻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问题二:如何理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揣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有关德国的行政法理论中有“相对人”的概念。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中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但如同需要行政主体概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行政相对人概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
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问题三:问一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名称搞错了怎么办如果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当事人的名称搞错了,你们预下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括号内可以添写(存在行政主体不清的)。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地址: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县市简称和单位简称)罚字搐〕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
年月日你(或)认为该处罚决定有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或检举),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存在行政主体不清的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县市简称和单位简称)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XX局(盖章)
年月日
(如果自查的,可以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地址:
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县市简称和单位简称)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了的行政处罚。
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对(县市简称和单位简称)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行政主体不清的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年月日本机关作出的(县市简称和单位简称)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XXXXX局(盖章)
年月日
问题四: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证明材料是什么?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报安全生产考核所需材料
(一)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原件);
3、中专学历或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复印件(需核原件);
4、企业在册人员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统筹凭据需核原件);
5、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如企业组织培训由企业盖章);
6、二年内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企业盖章)。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B证: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原件);
3、中专学历或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复印件(需核原件);
4、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或注册批准公告(需核原件);
5、企业在册人员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统筹凭据需核原件);
6、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如企业组织培训由企业盖章);
7、二年内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企业盖章)
(三)申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证: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原件);
3、中专学历或省厅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复印件(需核原件);
4、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复印件(需核原件);
5、企业在册人员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统筹凭据需核原件);
6、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如企业组织培训由企业盖章);
7、二年内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企业盖章)
(四)考试成绩登记企业名称变更
1、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以考试成绩登记企业名称为准,请行政相对人在初始申报时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企业名称参照三类人员变更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由县(市、区)汇总上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汇总表》;
(五)注意事项:
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及附件资料一式三份(按顺序整理装订),一份留县(市、区),一份留市,一份上报省厅;
2、《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汇总表》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汇总表》须报送电子文档,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受理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3、上报程序:经县(市、区)核对相关原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级初审,再上报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市级受理时间为每季第二个月15日至20日。
问题五:如何应对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情况 20分一、拒绝签收办案文书
由于对调查处理的惧怕或是不屑一顾等原因,当事人不愿或拒绝在办案人员送达的各种文书上签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通处理,以保证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如遇抱惧怕心理,不愿签收的,我们可以与之做耐心仔细的思想工作,告知他行政执法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对案件的处理不可能任意加重或减轻,签收办案文书是一项司法要求,是尊重违法者权利义务,是保障知情权、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办案的具体体现。如果你拒不签收办案文书,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送达文书合法有效的。使之消除惧怕心理或抵触情绪而签收。对那些通过做思想工作仍然拒不签收的,我们可以在送达回证书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情形,找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并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再有,如对于那些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如拒不签收的,我们不妨采用送达公正的方法,通过出据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证据,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送达,以公正送达行为。
二、拒绝提供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出具各种有关证据,而当事人不愿配合或是怕办案人员了解了更多的违法事实,而加重对他们的处罚,不愿提供相关证据,我们可采取不同方法依法收集,以达到真实了解案情的目的。
1、拒绝提供办案依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调查,拒绝提供各种办案所需的如合同、帐册、发票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可以采取下达询问通知书的方式,指令其向办案人员提供材料,通知一次不行的,再通知两次,再如不行的,可对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的资料的行为进行公证,或是办案人员多次电话或书面通知当事人,这样当事人可能预见到我们的工作韧性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并由此可能也会影响自己业务的正常开展,而愿意提供材料接受调查处理。如更有甚者,不妨以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不遵守行业规范为由,暂且回收行政许可,迫使其提供材料,接受处理。
2、抽样检查不到场在执法过程中,不免会涉嫌到某些假冒伪劣、疫染货物,在立案处理时有必要进行抽样取证。这时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邀请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村领导、行业协会、当事人亲属到场见证,并让见证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3、拒绝扣留违法财物在某些场合当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要扣留处理违法财物、疫染货物时,将会给他们造成一定的损失,便可能会负隅顽抗,甚至可能是又吵又闹,煽动不明真相者围观阻挠的,我们应做耐心的解释,使当事人和围观者明白事理,明了违法事实将会产生的后果,以期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如真是劝解不通,不予理解支持的,可以拨打110,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执法。还有,如果当事人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怕不法行为曝光,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的,可以请当地电视台派记者摄录现场,予以公布曝光,这样不仅为日后的案件处理提供视听证据,并可推动案件处理的快速有序进行。
4、运输中违法货物检查在查处办案中,面对当事人运载的违法运输货物,要想使其接受检查,而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又不能自行上路拦车检查,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将运输工具的型、牌号、所载货物的名称通知有权上路检查的交警部门协助扣留违法货物,在辖区内的由辖区内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辖区的通知该辖区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以免违法事实的过失和不良后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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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怎么样从名称看出是法规还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或者是技术规范办法,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为地方***规章,也可以为抽象行政行为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之要以内容是否能重复约束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的行为为标准
问题七:食药监局信息表中权力编码和权力名称指的是什么 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订立行政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合同相对人,对于某些行政合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和依据,一般不能拒绝行政机关选择其为相应行政合同的当事人。(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合同的一方,受合同的约束,同时它又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履行不仅有监督和控制的权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对合同的具体执行有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变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如果相对人违反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的制裁权是一种当然的权力,不论合同中有无规定,它都可以依照职权行使
问题八:行政行为的问题 100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施行,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律的一个里程碑,也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该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程序方面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等,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在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程序违法、不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裁决文书中不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侵犯相对人知情权,导致败诉现象时有发生。强化行政裁决的说理是实现我国入世承诺义务的履行,是当前行政执法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笔者作为法官,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从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行政法实践的角度,拟就行政裁决文书缺乏说理的主要表现,弊端及对策作一初步探讨。以期规范行政裁决文书的制作有所裨益。
一、行政裁决文书缺乏说理的表现
目前,我国大部分行政裁决带有明显官式语言之呆板,裁决书的“查明”、“依据”、“裁决”的“三段”模式给公众或行政相对人造成行政机关裁决“不讲理”的印象。这种“不讲理”的表现可概括为“六性”:
(一)引述证据的空白性。证据是行政主体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基础,行政裁决文书中引述证据、证据分析与否直接影响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认定,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裁决文书中引述证据,并加以说明,这种分析就是说理。但现在大部分行政裁决书既没有引述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又没有说明认定的证据和各证据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对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说明理由,其事关的认定更是缺少分析。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对其认定的事实无从知晓,从而对所谓“查明”的结论性事实更是疑虑重重,给人的感觉是“云遮雾掩”。
(二)认定事实的突然性。行政裁决文书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而达到的对过去事件的认识。因此,他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而是行政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认识特征,但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据和逻辑根据,而有的行政裁决文书并没有述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特别是对多个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或行政相对人与有关证人的陈述和有关书证不一致时,也没有加以有针对性的分析、辨别,看不出行政执法人员是如何达到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认识的。
(三)作出结论的武断性。这种武断性有结论无理由,是不讲理的行政执法。许多行政裁决文书针对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通常有结论性意见,但缺乏对结论的论证。常常可见到行政裁决书的结论述叙为“某某号东风大货车应缴纳养路费7560元,并处滞纳金2450元。”究竟是几个月未交纳,为什么要处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是多少等,行政相对人莫名其妙。
(四)法律解释的贫乏性。在行政裁决文书中,只有法条数码的简易引称,看不到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看不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看不到行政执法人员在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和选用法条之间逻辑关联上的阐明,更看不到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意见的精致法理分析。因此许多行政裁决文书,难以使人心服口服。其实行政执法人员并非是简单的“执法机器”,裁决的法理分析随时存在。譬如行政执法人员释法,每一法条皆有一定的法理精神,非经高度阐明,并不一定为人所深知。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自己的学识、经验积累、脑力劳动,,挖掘法理,行之于精美之文,将貌似抽象、枯燥的条文活现于具体个案裁决之中,明理于行政相对人之间,揭示法理真意于大众,使他们获得一个满意的“说法”,这本身就是一项创造性的艺术。更不用说在法间不明、法有漏洞、法条竞合、自由裁量......>>
问题九: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表现为:(1)行政相攻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问题十:如何理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揣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而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有“私方当事人”的说法,而在有关德国的行政法理论中有“相对人”的概念。在我国,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中两个相对应的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专门法律术语。但如同需要行政主体概念以明确其行政职能主体身份和地位一样,也需要行政相对人概念以明确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
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