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狱失败判几年 越狱失败

qq745048485 2024-11-18 阅读:2

越狱一般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于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越狱是指监狱中的囚犯非法地离开或逃离监狱的行为。

越狱失败判几年 越狱失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认定脱逃罪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谈不上构成脱逃罪;劳教分子、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构成脱逃罪。

关于被关押的嫌疑人脱逃问题,新刑法比原刑法规定严密。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动机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处罚。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应注意区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是既遂;如果实施脱逃,在羁押改造场所就被发现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节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区别在于构成本罪必须采取共同的暴力行为;而组织越狱罪的构成要件中则排斥共同的暴力行为。

2.关于罪数问题。

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一罪论处。

越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越狱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有组织地使用暴力,公然越狱逃跑的行为;

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有组织、有计划地逃往狱外的行为;

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越狱的行为可能被判处逃脱罪或者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此种属于又犯新罪,应当先对该犯罪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相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计算最终的总刑期,即先减后并的计算规则。

法律分析

1、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最终的总刑期。

2、越狱的行为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判处逃脱罪,如果具有持枪、组织他人一起越狱、采取暴动的方式越狱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判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在前罪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适用实施先减后并的计算原则,即先对后罪做出判决,然后把前罪还没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面被判处的刑罚相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最终的刑罚,这样计算的刑期会比较长,这是因为又犯新罪的,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改造效果小,需要重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无辜是一个主管概念,而进了监狱就被定罪是客观概念,虽然有些时候会存在错误的审判,但是也应该通过正常的手段来纠正,而越狱本就是非正常手段,就好像你觉得一个人有罪,自己去除掉他,都是犯罪,罪加一等,这样子就算原来是无辜的,这下子也不无辜了,别人也可以说没做错事为什么要跑。

1、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辜的,但这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假设,执行法律的人一旦出现问题,完全可以使美好的法律沦为一个个无辜者的噩梦,佘祥林、张高平叔侄、杜培武、滕兴善、念斌,等等。除了他们之外,还是更多无辜者已经带着无尽的冤屈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一长串无辜者的名字,控诉着这些所谓的执法者们,他们玷污了法律,也玷污了执法者的名声。

2、执法者不过普通人,在一个普遍功利、缺少永恒信仰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如何监督执法者,让他们敬畏法律,对自己的良心,而不是对职务、领导的意图负责,这是一个古今中外的难题,但显然,我们目前面临更大的挑战。

3、能够将一个完全无辜者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判决死刑,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法院)的重重过滤,说明法律设置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