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认罪认罚能免刑吗(自首和立功认罪认罚能免刑吗判几年)

qq745048485 2024-11-18 阅读: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案自首和认罪认罚都属于从轻或减轻情节,两者是可以同时适用的。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的减刑标准是自首可减10%、立功可减20%、认罪认罚可减20%,有前述三种减刑情节的一般在刑期总和减去40%左右。

自首和立功认罪认罚能免刑吗(自首和立功认罪认罚能免刑吗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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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的区别

(一)适用条件不同

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必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必愿意认罚。

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必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未必符合自首的条件。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认罪认罚并不要求自动投案,所以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罪,但未必认罚,他们完全可能只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认罪又要认罚。根据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自首和坦白只需要认罪即可,不必然要求认罚。

(二)开始时间不同

认罪认罚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自首和坦白只能开始于侦查阶段。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未抓获其之前主动投案;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及时如实供述,一般应当是到案后立即供述。自首和坦白的从宽比例基本是固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比例根据开始阶段不同而不同。根据2020年6月24日湖北省公安国安检法司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让基准刑的幅度分别为30%、20%、10%。

(三)认罪认罚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

认罪认罚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这体现了认罪认罚所具有的独特程序价值,这是自首、坦白制度所不具备的。

近10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庭审过程中没有激烈的控辩对抗。若都按成本较高的普通程序审理,不但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在司法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资源却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破解难题?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就是对诉讼程序进行分类,对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办、难案精办,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初衷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护身符,也不是必定会减刑的情形,那么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会减刑吗?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的一般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上面的规定,也就说在我国自首不一定能得到减刑。法律对此的描述是“可以”,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引起社会强烈的犯罪分子,法院主要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审判。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自首不是减刑的条件吗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当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可见,减刑与犯罪后的自首无关。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是指法院判决时可以减轻判处的刑罚的意思,不是指判处刑罚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减轻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错误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与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规定混淆起来了,是把“减轻处罚”的“判决”与减刑的“裁定”混淆起来了。从刑法常识看,“减轻处罚”是不能简称为“减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于就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或条件。除了“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对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不是“应当”。

自首立功也只是酌定情节

在我国刑法没有修改之前,自首后立功是法定的减刑情节。2011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删除了这一规定,对于自首与立功不再一刀切,在实践中需要综合其他情节判断。这一改变也是对犯罪分子震慑。不是什么犯罪都能在事后得到宽恕减刑,人们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遵纪守法。

自首减刑考虑的情节

自首减刑要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是审判人员在量刑时特别注意的。

认罪认罚,是酌定从轻情节,说明被告人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法官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自首立功,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只要有自首立功,就必须要考虑从轻减轻处罚。

帮信罪名,自首立功签了认罪认罚是否会判缓刑,需要根据所犯的罪名以及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

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就可以被判缓刑,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说明当事人已经认罪,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考量进行判决。签了认罪认罚书会按速裁程序进行,法官可能会考虑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