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我对医生和律师两个行业还算都比较熟悉(手动狗头)。我们家族除了我以外,基本只从事两个职业——工程师和医生。我们家族有各种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通讯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化工工程师……),也有各种医生(外科、内科、诊断科、营养科……)。
作为两种专业人士,我们也经常用医生和律师来进行比较。其实如果对比两种职业的话,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医生好比是家猫,而律师就是野狗……
在中国的医疗体制下,绝大部分医生,特别是高级专家,都是就职于体制内。医生职业最大的好处就是稳定并且单纯,你可以把主要精力全部投入专业领域,用各种方法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对医生来说,专业能力就是评价自身价值和体现自身价值最客观也是最直接的标准。只要你愿意,基本可以心无旁骛地钻研技术。同时,医学的理论和临床之间联系密切,很多资深学术大牛,自己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学嘛,我就不说什么了……法学教学和司法实践完全是两张皮)。
你不要看那些医生各种吐槽,其实他们已经是站在精英阶层的位置,同时通过从医,已经为二代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这才有机会让二代去追求更高的目标。
相反,律师行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不稳定。我给律所新人培训时候,首先就说,律师行业是一个自由职业,这种自由首先就是喝西北风的自由。律师行业没有客观的评价体系和判断标准,律师的发展空间、业务收入、社会地位等,往往与专业能力不成正比关系。一个律师,基本上只有1/3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处理业务,而各种业务关系拓展往往占据了更多的时间。你有机会观察一下,会发现律所的大佬了,到了一定阶段,都会向体制内靠拢,不管是做个两会代表,还是索性跳到体制内,都大有人在。
相对于医学来说,其实法学更容易入门一些。从路径依赖和耗散发展理论来说,我其实不太建议你直接转入法学领域——最简单的,你之前五年的医学院经历就成了沉默成本。
我倒是建议你可以做一个计划,先读完医学硕士,同时在此期间旁听法学院本科课程并争取通过司法考试(你目前应该还可以以非法本身份参考)。之后,如果你发现你确实热爱法学,并且愿意接受挑战,这个时候可以转行律师,同时发挥你的医学专业优势,做一个医疗领域内的专业律师。
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楠律师,以前是我同事,她就是在读完北医的本科以后才转到律师行业,依靠自己的专业背景,在医疗法律服务(包括医疗纠纷以及医学法律风险控制)方向做得风生水起。这种成功的路径你完全可以复制——要知道,越是专业领域,对于律师的要求越高,竞争越少,收益越大(反之,万金油律师是没有什么前途的)。
其实如果你愿意的话,还有一个脑洞更大的方案。你可能知道,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中国其实是允许从事法学教学的老师同时做兼职律师的。那么就有了一种选择:你可以在拿到医学硕士以后,找一个学校,从事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或者鉴定科学的学术研究,同时以教职身份申请兼职律师……
当然,计划赶不上变化。人生中还充满各种偶然性,这也是人生的乐趣之一。
法律分析:
一、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二、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等等。
四、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五、盲聘社会黑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六、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七、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九、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十三、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不需要,没有这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公职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以招聘方式或者是以公务员身份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该部门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公职律师的职责,希望大家喜欢。
公职律师的职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
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章程、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登记。
第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照国家法律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公职律师,招录的程序及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招录方式进行。可以在本地区政府各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政府部门岗位的公职律师由所在地的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公职律师
第十一条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二)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四)品行良好;
(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承办公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公职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公职律师可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照换发执业证的规定及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行业规则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公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可以承办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程序,参照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代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应在所属公职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登记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统一出具有关函件、证明。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具备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条件,可以为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设立公职律师岗位,应由政府部门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省司法厅核准。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政府部门岗位执业的人员为岗位公职律师,岗位公职律师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所属政府部们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岗位公职律师以政府部们的公职律师的身份开展执业活动与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公职律师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办案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补贴等)参照同级政法部门的经费标准拨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事务所和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事务所及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年检注册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岗位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岗位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工作调动,应当在调动后7日内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工作调动而不具备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应在调动后7日内将执业证书上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职律师及公职律师岗位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业务范围以外业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由省司法厅收回其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最新律师法全文
最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公职律师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法者天下之公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公职律师队伍的规定,在实践中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给乡镇基层社区旧有的社会关系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乡镇面临着从乡土社会、邻里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固有的民俗观念和习惯与当前的法治观念之间的冲突,乡镇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比如征地拆迁、信访闹访、企业债权债务、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等,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治理难题。公职律师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实务,可在乡镇建设和发展当中做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监督者和保障者。
因为全国各地公职律师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受篇幅所限,本文仅就高淳地区公职律师现状以及在乡镇发展中的作用情况进行探讨。
一、高淳区驻镇公职律师发展的现状考察
高淳区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律师服务于社会稳定、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区进程,推行公职律师在乡镇“一对一衔接、点对点服务”制度。公职律师入驻乡镇直接面向群众,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这对于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基层法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淳区驻镇公职律师的工作主要有:
(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在高淳区乡镇行政区域内仍然存在一批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协助乡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乡镇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公职律师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能准确判定矛盾纠纷的调解点,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其诉讼负担,并能更快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高淳区乡镇内多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受到经济运行的影响,很多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由此容易产生工人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影响了区内的稳定与发展。公职律师介入其中,指导工人维权,有利于乡镇的稳定发展;同时,乡镇存在一些信访老户,公职律师可做好接待疏通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其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其缠访闹访。
(三)为乡镇开展普法宣传
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高淳区乡镇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驻镇公职律师要做好乡镇法治建设的监督者,普法宣传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通过普法宣传,使乡民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理念,践行法治方式,提高自治能力,打造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保证法治实践的有效推进,实现乡镇管理的法制化、现代化,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
二、高淳区公职律师服务乡镇面临的问题
高淳区在全省范围内率先推行公职律师--乡镇“一对一衔接、点对点服务”制度,但在服务乡镇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
(一)尚处于探索阶段,队伍不成熟
高淳区司法局自2016年开始推行公职律师,对于公职律师的发展规划仍处于探索阶段,队伍相对年轻,缺乏足够的实务经验和应对重大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
(二)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持
区内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执业范围以及职责等均不明确,驻镇公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使得公职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全面发挥。
(三)相关部门重视不够
公职律师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受到传统乡土观念的影响,乡镇政府部门并不重视公职律师,加之区内现有公职律师资历浅、级别低,公职律师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制约了公职律师的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公职律师服务乡镇发展思路的建议
为适应乡镇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
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确立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及在为乡镇服务过程中的执业范围,比如:为乡镇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工作;参与乡镇重大涉法项目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援助等等,以明确驻镇公职律师的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公职律师业务素养
鉴于区内公职律师队伍年轻,实务经验不足,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管理,加强对公职律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公职律师培训、交流;统筹推进全区公职律师发展等工作;持续加强公职律师规范化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职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应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实务能力。
(三)扩大执业范围,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的作用
公职律师在乡镇建设和发展中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种类十分广泛。近些年来,为提高决策质量,确保决策合法,各级各部门已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许多地方,不论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事项或者是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都需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有公职律师的参与,时刻为乡镇政府把住法律关,确保乡镇各项工作依法开展,提升了乡镇政府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保障了社会利益和民生的最大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创建一批具有江苏特点的特色小镇,培育和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是加速培养江苏新的区域增长极,实现两聚一高奋斗创新目标的新抓手。高淳区地处南京市南部,农业资源丰富,特色物产丰饶。全县有固城湖、石臼湖两大天然淡水湖和长江支流水阳江,建筑、水运、水产三大特色经济闻名全国;区内有薛城古人类遗址、春秋古固城遗址、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运河——胥河、明清古街、玉泉古寺等大批名胜古迹;孔子周游、吴楚争霸、陈毅东征等大批人文景观;跳五猖、大马灯、打水浒等民间艺术;以及高淳老街、游子山、迎湖桃源等景区。高淳区桠溪镇被列入首批特色小镇名单。公职律师也可在培育和创建特色小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乡镇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
(四)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促进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发挥作用
建立公职律师履职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培养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励,将公职律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可以促进公职律师在乡镇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进行一个崭新的时期,法治精神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法律资源有更多需求,司法活动在调节民事、经济关系时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如今,公职律师入驻乡镇深入群众,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高淳,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