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新规定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前四款中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在现行《继承法》中已有规定,《民法典》中的变化在于第四款和第五款。其中,第四款中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增加了“隐匿”二字,即使隐匿遗嘱,也将丧失继承权。而第五款为完全新增的条款。
当继承人本来因为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了继承权,但由于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可以恢复继承权,此乃宽宥制度。宽宥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护。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若永久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出现无人继承的可能性,不利于家庭和睦及私人财产保护。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节更加恶劣,所以不适用宽宥制度,因此该条也明确限定了可以恢复继承权的范围,仅限“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取得被继承人宽恕”。
3、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现行的《继承法》中,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后,将把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针对新变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临后继无人的现象,这一新规定,解决了这部分人群的财富传承问题,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继承,而不会因为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这将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权。
4、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种遗嘱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原有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5、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现行的《继承法》将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区分为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两个效力位阶,且公证遗嘱效力高于非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6、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法律主观:
您好,针对您的遗产继承法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请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这就是2017年新遗产继承法的规定。
一,我国的《继承法》没有进行过修改:1,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于同年的10月1日起施行;2,到目前为止,没有进行过修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