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转化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转化故意伤害罪

qq745048485 2024-11-22 阅读:1

法律分析: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非法拘禁的转化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转化故意伤害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中转化犯的八种情形有: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一、刑法中转化犯的八种情形

1、刑法中转化犯的8情形有: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吸收犯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法律主观:

1、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可以。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是不可能数罪并罚的。如果在拘禁过程中,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行为被故意伤害罪(重罪)吸收,只成立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并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非法拘禁与故意伤害并罪处罚规定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当中,如果存在着故意伤害行为的话,那么是按照非法拘禁罪来处理。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死亡、受伤等。

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

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