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药品管理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是哪一年

qq745048485 2024-11-19 阅读:5

2019年8月26日。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得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给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所以药品管理法最新修订的时间是2019年8月26日。

药品管理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药品管理法最近一次修订时间是哪一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2015年4月24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订实施的。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时间是2019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第二次进行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药品管理法中药品包括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什么是药物的不良反应:

药物的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它包括了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继发性反应、依赖性、致畸致癌、突变的作用等等。但是药物的不良反应,不包括超剂量用药而引起的反应,还有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以及假劣药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药品管理法》修订主推市场化理念

第三方检验诊断机构或获益

在酝酿并讨论多年后,新成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于近日开始启动《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并定于2014年8月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建议稿将分别由中国药科大学、清华大学法学院进行研究。

《药品管理法》1985年实施,1998年启动第一次修改,2001年正式颁布,至今已走过将近13个年头。这部法律将从哪些方面修订成为很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从国家食药总局获悉,本次修改主推的市场机制理念将触及行业变局。

主推市场化理念

“我认为,这次修订不是小改动或部分字句的调整,而是彻底扭转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部门职能、企业责任,调动实现社会共治的理念。”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吴浈在《药品管理法》修改启动会议上指出,有些项目是否能考虑实行备案制、有些药品三期临床试验是否没必要经过审批、一些审批权是否还需要放到中央等问题,都需要落实到修改意见中。

据他介绍,原《药品管理法》的诸多问题早在2007年就暴露出来,但随着这几年国内医药产业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食药总局机构改革职能落定后,修改时机已经成熟。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现行《药品管理法》存在四大问题:一是没有明确鉴定政府职能、市场机制,为执法带来很大障碍。审批制与备案制实施目标并不明晰;二是中央与地方职权没有清晰划分;三是没有充分参照和借鉴国际经验;最后,业内人士纷纷指出,最突出的是问题是:部分条款没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引导医药经济充分健康发展。

“现行法规具有很强的部门性,留下了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很多项目都需要审批。”吴浈认为,这些都影响了其法律作用。

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药品管理法》修订将积极探索药品安全工作规律,创新治理理念、治理制度等,明确药品安全相关各方权利和责任,着力构建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坚持依法从严治药,强化药品安全法律责任追究,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

推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

“当前我们药品市场和监管工作,碰到了一个很大的问题,那就是信用问题。”江苏省食药局副局长叶耀宇指出,自己在平时日常监管过程中遇到不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反映了医药企业信用缺失。市场经济如果没有诚信,没有信用做基础,这个市场不仅不能建立,而且也得不到发展。“希望在这次修法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充分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他还认为,一些条文限制了医药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准入有难度,而退出更难,市场机制没有发挥作用。“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先后顺序问题没解决,G M P认证和许可证目前合二为一,可未来怎么办?”

对于目前医药界反映的药品审评速度太慢、人手太少等问题,专家们的观点一致指向第三方参与,建议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

上海市食药局副局长唐民皓说,我国有不少从事基础医药、检验等工作的第三方研究机构,但监管部门并未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作用。“第三方怎么参与进来、政府实验室怎么来重新归位,这些问题应该解决。”

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执行会长宋瑞霖指出,应该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建立。“我们现在有大量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实验室可以利用起来,也可以利用N G O,利用民间的这种技术机构来承担一些药品的检验等技术性的工作。这样也可以节省我们很多的人力、物力;如果我们真的看不清,就留一个窗口,留一个对接,为今后改进留下空间。”他说。

业内人士指出,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理念已被接受,这将让第三方检验诊断机构获益。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而现行《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太轻的问题,也备受诟病。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武志昂认为,现行法规经济处罚力度太轻,没有突出药企民事赔偿责任,不足以纠正市场竞争带来的一些缺陷。

宋瑞霖指出,修订法案应该强化药监局的执法能力,特别是执法权力,提高违法成本。“一家药品企业违法了,不是说真让它倾家荡产,而是让它感觉到倾家荡产那种巨大的压力。”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指出,能否让药企的所有污点都留下记录,将来档案还要向社会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大家来监督这个药企,使它能真正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而且,明星代言植入广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做广告的药品很多,打开电视(一看)都在做药品广告,对社会的诱导作用不容忽视。”她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