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内容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要配戴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
二、动火作业监护人有哪些要求
正确安全组织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好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经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方可用火。特级用火作业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组织安全技术人员、生产单元主任(工段长、值班长)、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报厂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经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后,方可用火;
3、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二级、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后,经用火所在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签发后,方可用火。二级用火作业须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固定用火的办理。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用火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划“√”,其中1-5条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9条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6、“危害识别”一栏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
7、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领导(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8、作业结束后,由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名。
只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一般是不会有什么事故发生的,因此当您在进行动火作业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法律分析:1.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知识的人担当
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分析:1.监火的主要职责是在热作业前(后)确保热作业区远离易燃易爆物料,从而预防火灾的发生。2.在整个热作业过程中持续监督热作业点的火源,近而杜绝可能引发的火灾或可能引发火灾的火花的产生。3.监火的职能是始终应确保其自身,热作人员以及其它作业区域的安全。
法律依据:《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内容》第一条动火作业监护人职责内容
1、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到位情况,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监护人要配戴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坚守岗位。
4、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5、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
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应急知识的人担当
2.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扩展资料
动火管理制度
火灾和爆炸是焊接工作中容易发生的事故。动火管理制度是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火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建立各项管理人员防火岗位责任制企业各级领导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贯彻动火管理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制定各级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在自己所负责的范围内尽职尽责,认真贯彻并监督落实防火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二、划定动火区域为了加强防火管理,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特点,原料、产品危险程序及仓库、车间布局,划定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内,需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经过审核批准,才可动火。
三、动火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在禁火管理区内动火审批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一般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
一级动火,包括禁火区内以及大型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可燃液体及相联接的辅助设备、受压窗口、密封器、地下室,还有与大量可燃物品相邻的场所。
一级动火,必须由要求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报厂主管防火煤作的保卫(或安技)部门审批。如果特别危险场所或部门动火,
要由厂长召集主管安技、保卫工人物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安技、保卫、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的领导,共同讨论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厂长和总工、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科长签字,方可执行。
2.二级动火审批
二级动火是指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动火因素,或小型油箱、油桶、小型窗口以及高处焊割作业。二级动火由要求执行焊割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单位负责防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并签字后,交动火人执行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审批
几属于非固定动火区域,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进行临时焊割时,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申请动火部门主管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由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向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部门登记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