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应诉率低。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非常低,显低于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导致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较高。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可以的
我国在司法审判中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其目的就是彰显法律的公平,防止出现错判。如果二审都是维持原判的话,就失去了立法意义。二审会不会改判,还要根据二审的具体情况来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法院不能直接判赔偿金,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在本案中是否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此种损害既包含对财产减损的意思,例如把墙撞塌一半,也包含对财物无故添加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别人的白墙上涂鸦。在实务中遇到物权损害纠纷,一般要首先考虑恢复原状请求权,而后才考虑采用侵权赔偿请求权。在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规则中,物权法上的请求权较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更特别,对其他请求权更有影响力,这样的话,在一般情况下基于物权上的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应优先予以考虑。
通过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身利益的纠纷,一旦当事人在法官释明后仍坚持主张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此请求不仅不能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而且从物权保护的目的以及公平原则而言,其亦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遇到这种情况下,如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在各类请求权中检索合适的请求权予以主张,做到切实保障自身利益,这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事情。正是基于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主要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较之于物权请求权中的恢复原状是解决类似纠纷较为简单、直接的方式。在处理类似案例时,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恢复原状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自身的物权利益,抑或会导致自身不经济、不利益,抑或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的正当性,可以转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要求以金钱赔付为主要内容的具体诉讼请求,用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金钱给付包括两部分,即物的重置成新价或者替代物的价值与物损毁期间所支持的必要费用。
通过引导从恢复原状请求权转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金钱赔付等方式保护自己的物权利益,可获得如下效果:
一是可以减少后续产生纠纷的可能。一旦判决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在质量、数量、形状上,当事人双方很可能在恢复原状的请求上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发生新的纠纷。在些种情况下,也不利于彻底化解矛盾。
二是在被告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具有可执行性,便于法院执行。就恢复原状民事责任而言,如果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加害人于一定期限内修复被损坏的有体物,加害人不主动执行法院这一判决,法院不可能强制加害人主动修复该物,最终仍要通过金钱赔偿责任方式来替代给付。因此,基于特别情景、条件或者原因,通过金钱赔付的方式保护物权不仅能实质性解决纠纷,而且增强可执行性。
三是通过金钱赔付等方式保护物权可以有效的督促侵权人自行消除不法。如果一旦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那么给付金钱的金额亦应是持续性的,以持续性的金钱给付可以督促当事人自行消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避免自身的不利益。
会。当事人单独或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损失内容和赔偿数额。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受害人赔偿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