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主体不分男女,女性也构成嫖娼的主体。嫖娼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也即是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女性嫖娼同属于违法行为,须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拘留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娼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财物作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不管是男是女只要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达成共识,并发生性关系的就已构成“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6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97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176条等法律、规章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注明: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通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位家庭成员。
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40条第2款规定,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等政务处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
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第一百七十六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一、女的嫖娼违法吗
1、女性嫖娼一般是违法行为。嫖娼是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嫖娼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嫖娼的构成条件有以下: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法律分析:实践中,违法与犯罪的概念不能绝对分开,犯罪肯定是违法的,但违法如果其情节轻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虽然很多时候嫖娼的行为人都是男性,但实际上女性也有嫖娼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