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同时也要体现出人性化的管理,因此很多人在没有条件请求及时帮助时候就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一般法律援助的申请时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进行申请。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三、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关于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公民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由此可见,并不是家庭困难就可以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针对具体的案件。法律援助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苏州园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费的。符合下列经济困难条件并且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围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领取最低牛活保障金的,出具民政部门有关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
3、农村五保户,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由国家救济部门出具证明。
4、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法律分析:公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诉讼代理或非指定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2、达到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3、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苏州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主要机构
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三香路89号
电话: 65240717
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市吴中东路143号
电话: 65622542
相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元和镇阳澄湖东路8号
电话: 65765293
吴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吴江世纪大厦6楼
电话: 63493509
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昆山开发区东新路659号
电话: 57328317
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
太仓城厢镇县府东街41号
电话: 53535145
常熟市法律援助中心
常熟虞山镇新建路48号
电话: 52763857
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家港杨舍镇西环路196号
电话: 58681148
平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书院弄5号
电话: 67272340
金阊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金门路100号
电话: 67232867
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州十梓街159号
电话: 65230148
虎丘区法律援助中心
苏福公路郊区政府大院内
电话: 68227576
有不清楚的可以上http://www.sfj.suzhou.gov.cn/szsfj/index.aspx这个网站苏州司法局有一个法律援助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