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的盗窃案件,从询问被害人开始,抓住“七要素”,即何时(被盗的具体时间段)、何地(案发现场的详细位置)、何人(嫌疑人特征、数量,是否熟人)、发生了何事(被盗)、被盗的经过(被害人或其财物如何到达案发现场、当时处于什么状态、财物是如何被嫌疑人发现的)、什么手段(嫌疑人采取的方法是撬锁、入户盗窃、扒窃等)、造成什么结果和损失(被盗财物的购买时间、财物购买时价值、被盗时价值,是否留存购买时的发票、维保凭据、支付信息等)。.除了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还应记录案发现场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员,现场附近是否有视频监控录像,现场附近是否有目击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案件卷宗整理的标准如下:
(一)法律文书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受案登记表
4、110接警记录、行政机关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报案证明材料
5、受案回执
6、立案决定书
7、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复核申请书、复议决定书
8、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检察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9、通知立案书(增加)
10、指定管辖决定书
11、移送案件通知书
12、拘传证
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14、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5、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16、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17、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8、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9、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20、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建议书、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
22、释放证明书
2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单独立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归入该卷。)
2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资料)、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复议、复核、维持、撤销变更文书材料)、通知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25、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6、通辑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批复、通报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9、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复印材料)
3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31、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2、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起诉等案件有关情况向辩护律师告知)
33、辩护律师意见
34、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申请复议书、复议决定书
35、撤销案件决定书、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36、终止侦查决定书、告知书
37、起诉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38、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所得清单
39、强制医疗意见书
40、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材料或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1、卷宗封底
(二)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明
4、提讯提解证
5、讯问笔录、传唤证、传讯证、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讯、传唤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卷宗,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6、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
7、证人证言、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照片(询问笔录按采集的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放顺序同传唤证)
8、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9、解剖尸体通知书、死因鉴定意见、尸检工作记录、尸体照片、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需要告知鉴定意见的,应当将鉴定意见通知书放在相应的鉴定意见文书之后)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或照片
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证据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登记保存证据照片
1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扣押证据或照片
13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证据照片
14、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查封/解除查封清单、查封/解除查封证据照片
1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财产登记材料、记录
16、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书(告知相关人员有权申请出售)
17、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8、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19、检查笔录、复验复查笔录
20、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
21、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
22、犯罪嫌疑人前科、立功等与量刑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23、其他说明性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民警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
24、卷宗封底
(三)补充侦查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换押证
4、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
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
7、卷宗封底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逐一对应补充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四)秘密类证据材料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4、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5、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7、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获取的证据材料
8、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作证材料
9、卷宗封底
(五)侦查工作卷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侦查终结报告
4、呈请报告书及法律审核手续(按时间顺序排列)
5、侦查工作方案及呈请领导批示
6、讯问计划、研究讨论案件记录等
7、办案协作函
8、调查计划
9、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复议、复核意见书底稿及有关领导批示的修改稿
10、其他有保存价值、反映侦查活动情况的材料,包括除诉讼使用外的侦查询问材料;来往公函、信件;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由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
公安机关会依法对案情进行调查,询问失主、酒店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的可疑人员。以问答的形式,将被询问人的原话记录在案。最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指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第二百零六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报案流程:
1、到派出所后,去到派出所值班室处,民警会问你有什么需要帮助的,这时候你就把你被违法侵害的事说出来。民警会根据你的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的、刑事类的等等。
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捺印,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
3、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民警随时找你配合侦查以及向你通报办案进展。
二、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1)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1、刑事诉讼法108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3、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1、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2、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1、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2、如果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进行侦查,也就是说,如果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可以不用立案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报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