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后的。为届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讲的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二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履行期还未届满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也称之为预期违约。前者的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后者发生在履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催促债务人履行。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后的,为届期违约。
法律分析:预期违约也称提前违约,指的是合同届满前,合同的一方明确表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条约,或表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只是违约形式的一种,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预期违约侵犯了预期债权,但是对实际债权不构成侵犯。在合同规定期限前,债权人享有期待权,这是不可侵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违约方的自愿、肯定地提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时,构成预期违约。有人认为,由于违约方在作出违约的表示后,另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一种要求对方撤回违约表示的催告,才能证实对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提前违约,这种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按新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违约方作出违约的表示是明确肯定的,就构成预期违约,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
2、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如果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提出违约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违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合同规定的决定合同性质的义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导致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没有实现。
4、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作出预期违约的表示,常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这就需要准确地分析这些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这些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债务人因显失公平或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有权被免除义务因素,如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新合同法规定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情况包括几种情况:一是没有能力履约,如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对方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默示违约方都没有明确表示他将违约,否则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确切的依据。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会不会违约,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为了使此种预见具有客观性,就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默示违约,否则,必然会出现主观臆断默示违约,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现象。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谓“确切证据”,是指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对方届时确定不能或不会履约,其所举的证据是否确切,应由审判人员予以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当对方出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四种情况时,对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其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也可认为其有确切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这种违约行为就叫“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当然是要负违约责任的。这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有明确的规定。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其债权,但他享有期待权,这种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由于履行期末到,债权人为了争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给对方补救的机会,等待履行期的到来,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已经转化为实际违约,债权人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预期违约的基本特征
(一)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向对方表示将不履约,构成了明示毁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表明将不履约,构成了默示毁约,故而受害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或直接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二)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法谚有云“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债务”,就是说,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债权人不得违反双方均享有的期限条件而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了“拒绝履行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受害方可以实际违约而请求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四)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者的法律构成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五)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在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艰难过程产生后,合同双方均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预期违约方即表示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会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度的怀疑,亦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
(六)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在民法典未颁布实施以前,虽然先期违约纠纷现象在经济纠纷中屡见不鲜,但由于无法可依,不能有效保护正当的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