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
法律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国家公共资金建设项目,这类公开首先应在国家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同时,应在市民公开栏张贴。村务类公开,应在村民大会或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无论是村民低保,惠民政策,集体资产处置,都应依法公开。党政部门类,评先评优,职级晋升,重大政策,资金开支都应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依法公开的事项应该怎么公开
依法公开的事项的办法很多:
1、国家公共资金建设项目,这类公开首先应在国家专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同时,应在市民公开栏张贴;
2、村务类公开,应在村民大会或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无论是村民低保,惠民政策,集体资产处置,都应依法公开;
3、党政部门类,评先评优,职级晋升,重大政策,资金开支都应依法公开。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涉及到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等需要公开的,应当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是应当公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扩展资料: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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