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已还的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与之相对的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多用于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扩展资料
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
1、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谁主张谁举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出自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也有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其中,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赖于当事人提交的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各种证据。原则上,民事诉讼的证据应以当事人自行收集为主,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为辅。具体而言,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各种证据予以证明。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对“谁主张谁举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剖。详言之,诉讼中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提出权利存在的证据。主张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也应就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提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