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故意不办理继承手续,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qq745048485 2024-11-20 阅读:1

法律分析:

遗产继承人故意不办理继承手续,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欠债人故意不继承遗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根据相关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3、欠债人故意不还钱,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只要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衍生问题:

儿子已过世欠网贷父母要还吗?儿子已过世,其所欠网贷父母一般不需要代替其还。但若子女死亡后,父母依照子女遗嘱或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子女遗留的财产的,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子女承担的个人债务。

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一方不愿意继承怎么办”的解答如下:1、如果有继承人不愿意去公证,那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继承纠纷诉讼解决继承问题。2、公证机关不会仅就部分财产出具公证书。3、关于房屋,持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4、关于公司股权的继承,想特别提醒你: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权资格的获得,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是如何约定的,如章程规定继承人只能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能成为股东,或规定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才能成为股东等。但你可先通过继承纠纷诉讼确定四个继承人之间的份额,然后再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继承人具体是获得公司股权,还是相对应的财产价值。

法律客观: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法律分析】: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遗产则应按遗嘱继承,若别人不配合且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律分析】: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遗产则应按遗嘱继承,若别人不配合且协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诉解决了。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会被取消继承权。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自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子女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视为是接受继承。接受继承之后,即使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子女已经实际具有的继承权。并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继承权不能取消。

虽然,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该条在继承中适用是如果其中一个继承人认为其他继承人侵犯了其继承利益时候,自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内主张。但如果没有争议,只是继承的话,是没有诉讼时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