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 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而民事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述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主观: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除了要满足三性的要求,也就是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外,还需要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2、最佳证据规则。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口供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5、证人作证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6、认证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二、刑事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三、刑事诉讼证据有哪几种类型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这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有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证据的收集,要根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原则。下面就为你详细介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4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的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5条规定了合法性的审查内容:“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中举动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关于非法证据可采性,世界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立法规定禁止采信非法证据;另一方面规定,在有必要采信时,必须经过合法的转化,把非法证据转化合法证据之后,方可采信。同时,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侦察人员,还要根据违法程度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的特征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三个进步因素构成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客观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只有这样来理解证据的概念,才能明确什么样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那些人有权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应当怎样去收集和审查证据。
证据的合法收集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证据的合法保全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证据的真实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谘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但在一个案件发生后,人们在对物品或痕迹的反映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证据的关联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真实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主要的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证据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二)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三)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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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知道是指实际知道,应当知道是从社会常情常理、人生经验推断理应知道、没有理由不知道。法官有自由裁量权进行推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