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扩展资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
的全面发展。”
同时《宪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
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
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
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
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以上内容表明我们国家不仅赋予公民普遍的受
教育权,还明确要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按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和法律原则,在相同的环境下,每个公民
都有权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权,在入学、升学等方面应该具有平等的机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主观:
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规定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需要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