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找哪个部门 价格欺诈找哪个部门投诉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2

法律分析:物价局。遭遇价格欺诈,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投诉。

价格欺诈找哪个部门 价格欺诈找哪个部门投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投诉网购平台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投诉方法如下:

1、向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包括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等;

2、网购发生交易纠纷也可向12315消协投诉,保存好购物凭证等证据;

3、向快递公司投诉,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4、向公安机关投诉报案,当欺骗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时,构成网购诈骗,触犯法律,就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介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网购时涉及价格欺诈的形式有哪些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吸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买房、卖房、租房等都离不开房产中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房产中介来帮助自己买房、卖房、租房等。但是有的时候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或者选择的中介机构不正规导致自身上当受骗,那么遇到这样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解决呢?可以向房产部门投诉,也可以找消协维权。房地产中介是为消费市场提供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中介费的收费方式是:1.中介费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例如中介公司,中间介绍人,独立经纪人。2.中介费一般是一次性收取,注意索要发票3.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没有成文规定。

可找房管局,要维权。一个中介公司被投诉达6次就会被曝光。

投诉房产中介的渠道如下:

1、去当地工商局投诉,或者拨打12315,找消协投诉。

2、找房产局或者逐渐为投诉。

3、如果是大的连锁中介,可以找他们的总部投诉。

房产交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二手房交易服务。

二、谨慎防范交易资金、财物安全,不要把交易资金交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管,也不要把房屋权属证书原件等重要证件交由其代管,确需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管交易资金的,应通过该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的房屋交易结算专用账户进行。三、谨慎选择所购房源,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四、谨慎签订合同,防范价格欺诈。经纪服务应该明码标价,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对应缴纳的交易税费与经纪机构签订“打包收取”等协议,防范欺诈。

房屋中介欺诈一般可以去当地的房管局投诉,或者拨打12315,找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如果是较大的连锁型中介;可以向他们的总部投诉。

拓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往往为水、电、燃气的费用,户口的迁移等发生纠纷。要扫除这些二手房交易的“后遗症”,买卖双方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结清水表账单

2.告知电表情况

3.天然气过户

4.结清网费和电话费

5.协助有线电视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