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按新的生产许可分类有这些: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食盐)。4、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腊肉制品)。5、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6、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7、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8、饼干。9、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10、冷冻饮品。11、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13、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14、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15、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16、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蛋制品(蛋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21、食糖。22、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其他水产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24、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食品馅料)。25、豆制品(豆制品)。26、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27、保健食品(片剂,粉剂,颗粒剂,茶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口服液,丸剂,膏剂,饮料,酒剂,饼干类,糖果类,糕点类,液体乳类,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其他类别)。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9、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30、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31、其他食品。
食品分类以下是纳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28大类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你服务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河北天津北京陕西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你服务酱类、调味料产品 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你服务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饼干:饼干 9、罐头: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生产标准号就是你产品的执行标准代号。
生产许可证号就是你办QS时的哪个批准的号。
这两个都是食品所必须的,在包装上应标识出来才行的。
扩展资料
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生产许可证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参考资料
生产许可证_百度百科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管理目录。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2]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