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一览表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2

一般的案件处理的程序应该是从立案那天起90天以内。

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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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2、对特殊情况现场立案案件的立案报告补办手续时限:现场立案起3日内;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4、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合议之后处,罚决定前;5、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当场交付;6、当事人不在场时交付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7日内;7、当事人要求听证提出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3日内;8、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时限:当事人提出之日起2日内;9、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时限:举行听证的7日前;10、上级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决定时限:接到请示后10日内;11、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方式视为送达时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1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时限:7日内;13、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时限合议之后处罚决定:结案后1个月内;1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告备案时限:7日内;15、申请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15日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办理时限是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追诉时效是多久

行政案件追诉时效为六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公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室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对于款式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会在嫌疑人到案后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经过批准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快办理的请求。

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产生的争议案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形式。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行政案件的办理时间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办理期限需要延长,应当经过批准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时间。对于具体案件的办理时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比如,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较为复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核实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出现滞后或违法行为,也可能会影响办理时间。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快办理的请求。如果行政机关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办理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加快办理或作出裁决。总之,行政案件的办理时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共同配合,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超期不办理行政案件的后果是什么?如果行政机关超期不办理行政案件,将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办理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监督部门申请撤销该机关原先作出的未办结的行政行为。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行政案件的办理时间是保障当事人利益和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之一。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争议。同时,当事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和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诉讼申请书后,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处理行政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