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不按教材说的话,个人理解是:自由生存权,自由发展权。

人身权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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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答案在此:

____________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____________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____________是公民首要的、最起码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利人身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首先,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其次,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最后,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3、公民享有肖像权;

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5、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

6、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7、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8、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侵害人身权利的罪名有哪些

1、故意伤害罪;

2、非法拘禁罪;

3、绑架罪;

4、拐卖妇女;

5、儿童罪;

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7、过失致人重伤罪;

8、强奸罪;

9、强制猥亵;

0、侮辱罪以及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扩展资料:

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