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是指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诉讼案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纠纷、不动产纠纷等;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和再审。
非诉讼案
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
解决途径: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九十和第一百九十一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此外,新民诉法增添另外两种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第一百九十六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诉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案件
非诉讼解决方式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与行政裁决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
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见处分原则)。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调解:
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
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法律依据:
《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在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有的人认为,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就放弃了行政救济权;又不起诉,也放弃了请求司法救济权,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了强制执行效力。因此,人民法院最多只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对具体行政行为实体性审查。理由是:将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这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笔者则认为,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的职责,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所以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都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性或实体性上的不合法,都应当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二)执行通知书与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的送达顺序。在实践中,对执行通知书与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哪个先送达,认识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有30日的审查期限,可以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自觉履行,则不需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反之,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再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则裁定不准予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对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送达给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后,即转入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再予以执行。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可行。因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既要审查,就必须通过执行的双方了解情况,单纯看行政机关的卷宗进行审查是不全面的,也容易作出错误裁定。而执行与审查不能截然分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含非诉行政执行)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而《解释》规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应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由于《行政诉讼法》及《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故应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执行通知应在裁定之前发出,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也可以为案件的审查提供参考,避免作出错误裁定。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综上所述,非诉讼解决方式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与行政裁决等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非诉讼途径是指解决争议或纠纷时,除了通过诉讼程序外采取的其他方式。其中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但不包括行政复议、申诉和行政仲裁等涉及政府行为的非诉讼途径。
非诉讼途径是指在解决争议或纠纷时,采用除诉讼程序以外的其他方式来达成协议或解决问题。常见的非诉讼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协商、妥协等。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中介人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争端,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是指由独立第三方仲裁员进行公正仲裁,仲裁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协商则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达成和解。需要注意的是,非诉讼途径不包括行政复议、申诉和行政仲裁等与政府相关的程序,这些程序具有强制性质,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参加并接受处理结果。因此,在处理涉及政府行为的争议时,需要特别注意选择合适的途径。
与诉讼相比,非诉讼途径有哪些优势?相比较于诉讼程序,非诉讼途径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效率高,可以更快地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2)对维护双方关系有帮助,可以协调关系,防止矛盾激化;3)保密性较好,尤其是在商业争端等领域,可以避免信息泄露;4)程序相对简单,更容易理解和操作。
非诉讼途径是一种重要的解决争议或纠纷的方式,通过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并具有效率高、对关系维护有帮助、保密性较好的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情况需要选择合适的非诉讼途径,以达到最佳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