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

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递交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领取待遇。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二)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三)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可以不给本人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是不可以不给本人的。

三、公司不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自己亲自处理,我可以为你提供远程指导(相关法律文书我写好发给你后,你打印即可),一样能胜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者如果不给一性变业补助金的话,是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的,但是一次性性就业补助金是必须要辞职或者是解约劳动合同,才会得到这一笔赔偿款,如果没有辞职还是留在原来的岗位用人单位是不会给这笔钱的,所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要根实际情况来定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伤残鉴定级别下来,就必须要赔偿,只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由社保部门从社保基金中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工伤员工一直在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存在时间限制的。按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尽快申领,建议最长不要超过一年的仲裁期限。

在工伤赔偿标准中,相信您所问的应该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川府发〔2021〕10号文件发布,并于2021年8月6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补助的标准、条件、时限更加具体和易于操作。

其中两项有时效性,工伤职工不注意的话就将失去享受的机会,损失很大。

一、伤残等级与劳动关系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至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不可单方提出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一至四级伤残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无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受时间限制,只以伤残等级作为支付的条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一)支付的条件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情况比较复杂,但原则是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为支付的前提:

1.一至四级伤残,劳动关系一直保留,不用支付。

2.五至六级伤残,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并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保留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

3.七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未解除则不用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支付的时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时效主要体现在,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将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他情况下,支付的金额不受影响。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

(一)支付的条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也是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二)支付的时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效分为三种情况:

1.五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受影响。

2.七至十级伤残,又分为两种情况: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不受时效影响。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又分为两种情况

a.一般情况下提出解除的,支付的数额受时效影响

主要表现在时间差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时间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时间差。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全额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含4年)不足5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不足4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含2年)不足3年的,按全额的4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全额的20%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b.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的,支付的数额不受影响

本条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自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不受影响。

3.因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丧失

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此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个条件,才不享受,缺一不可。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应该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依法领取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笔者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存在明显的差异:

1.两种救助金来源于不同的法律法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2.补助金着眼于未来,补偿金立足于过去,并不冲突。

3.补助金产生的原因是工伤伤残,补偿金产生的原因是劳动者的劳动付出。

所以,只要符合各自的支付条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获得。比如: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两条也同时符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工伤职工可以双重主张。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中,均没有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将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六、总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必然支付的,没有时效性,也与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无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在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不再支付,其他情况下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较为复杂,只在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一种情况下,会随着解除时间与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差变小而减少。而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会因工伤职工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而丧失。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是本人工资,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特定情况下,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所以,工伤职工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时效、数额、基数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性,各地司法裁判的观点也不统一,需要特别注意。

法律主观:

员工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员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其中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可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需要员工离职后携带离职证明在社保中心申请领取。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即可要求单位支付,也可以和单位约定支付时间。社保支付部分一般在申请后60天内下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