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条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
法律分析:一般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法律分析:一般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央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但是要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这些文件的历史资料价值和资政育人作用。
中央强调,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汇编成册,以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执行。对不涉密或者可作解密处理且适宜公开的继续有效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法律分析:专家认为,党内法规制度真正得到实施,单靠一次集中清理并不够。这次集中清理只是解决了此前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今后,还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既要重视定期清理,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也要重视日常清理,在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中央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党内生活、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的工作等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今后仍有借鉴参考价值,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存档、查档利用等管理工作。对需作修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在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中作出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对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制度实施后评估机制、督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切实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成为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中央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决定》,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相应处理。中央要求,第一阶段清理任务结束后,要抓紧组织实施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对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狠抓落实,确保这次集中清理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中央强调,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今后一般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同时,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步进行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