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qq745048485 2024-11-22 阅读:1

国考中哪些亲属关系属于需要回避的?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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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出国留学网。

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

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回避的解释 [challeng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回避制度详细解释(1).避忌,顾忌。《汉书·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南史·颜竣传》:“竣谏争恳切,并无所回避。”宋司马光《涑水记闻·逸文》:“景祐中范文正公知开封府,忠亮谠直,言无回避,左右不便。”(2).躲避;避让。唐韩偓《即目》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红尘是所长。”宋苏轼《行香子·秋兴》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水浒传》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点般射将下来。秦明只得回避。”(3).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如顺治时规定,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4).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5).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1).顾忌。《东观汉记·桓典传》:“﹝桓典﹞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典无所回避。”《北史·安颉传》:“﹝安颉﹞为内侍长,令察举百僚,纠刺奸慝,无所廻避。”《旧唐书·薛登传》:“谦光将加弹奏,或请寝之,谦光曰:‘宪台理冤滞,何所回避,朝弹暮黜,亦可矣。’”(2).避让;躲开。《敦煌变文集·难佗出家缘起》:“便即将身且回避,心中不愿见如来。”明沉璟《义侠记·除凶》:“正是路狭难回避,官差不自由。”李准《不能走那条路》:“张拴好像故意回避的样子,急忙拐到高粱地里。”(3).特指避离尘世。《文选·范晔<逸民传论>》:“或隐居以求其志,或回避以全其道。”李善注引《论语》:“贤者避世,其次避地。”(4).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忽报故人叶涛特来问疾,夫人回避。”《红楼梦》第一一七回:“小婶子也是旧亲,不用回避了。”(5).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恭敬。明刘元卿《贤奕编·方正》:“魏文靖公骥,直道自持,正统初任吏部侍郎。时王振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回避。”《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将军﹞喝问:‘西边坐着的是谁?怎么不回避我?’”(6).避讳。宋岳珂《愧郯录·旧讳训名》:“太宗旧讳自大中祥符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回避。”《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金主旧名珣,泰和中,改赐名从嘉,庚午,复旧名。诏:‘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须回避。’”清叶名沣《桥西杂记·避孔子讳》:“雍正三年,奉上谕,孔子圣讳,理应回避。”(7).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清赵翼《陔馀丛考·亲族回避》:“亲族回避,起於后汉,已见《蔡邕传》。”清韩泰华《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南史·傅隆传》:‘迁尚书左丞,以族弟亮为仆射,缌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回避。”(8).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七:“道光丁未会试,山东孔庆瑚为同考官,孔氏宗族应回避者数十人。”参阅清赵翼《檐曝杂记·辛巳殿试》。(9).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词语分解回的解释回(③回)í还,走向原来的地方:回家。掉转:回首(回头看)。回顾。回眸。回暧。妙手回春。曲折,环绕,旋转:回旋。回肠。回廊(曲折回环的走廊)。答复,答报:回信。回话。回绝。量词,指事件的避的解释避ì躲,设法躲开:避雨。避暑。避世。避讳。回避。避重就轻。避世绝俗。防止:避免。避孕。避嫌。避雷针。躲就部首:辶。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三、回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申请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写明被申请回避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是审判人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其中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指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回避的方式可以是自行回避,如果相关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具体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下: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