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不得超过三人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公民若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生活不能完全、或者是不能部分自理,可以提出伤残鉴定的请求,经过鉴定,确定为十级、或者是十级以上残疾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提出希望获得残疾赔偿金赔偿等赔偿费用的请求。
车祸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4个月;
2、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18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16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乘14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2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乘10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乘8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乘6个月。
人身损害程度鉴定标准有哪些
1、重伤,指具有导致行为人残疾、毁容、丧失器官功能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具体分为重伤一级与二级;
2、轻伤,指对行为人容貌、器官或者人身健康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轻伤一级与二级;
3、轻微伤,指造成人体组织器官轻微伤害的损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车祸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而其中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而车祸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费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
一、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赔偿
1、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①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②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③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④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⑤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⑥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⑦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⑧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⑨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⑩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_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_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4、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5、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6、全身瘢痕面积
7、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8、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9、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10、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11、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12、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3、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4、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5、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6、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7、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8、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_度以上者;
19、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20、双眼矫正视力≤0. 8
2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4、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5、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6、晶状体部分脱位;
2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8、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9、外伤性瞳孔放大,
30、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31、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32、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3、铬鼻病(无症状者);
34、嗅觉丧失;
35、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6、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7、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9鼻中隔穿孔;
40、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41、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42、开胸探查术后;
43、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4、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5、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6、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7、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8、卵巢修补术后;
49、输卵管修补术后;
50、乳腺修补术后;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52、慢性轻度磷中毒;
53、工业性氟病i期;
54、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5、减压性骨坏死i期;
56、一度牙酸蚀病;
57、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58、慢性重度磷中毒;
三、7级伤残赔偿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等级划分
1、等级
①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②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
③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监护人;明显的职业受限。
④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职业种类明显受限;时常需要帮助。
⑤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显减轻工作,有时需要有监护人。
⑥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并且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⑦七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是也能部分代偿;对于较复杂的工作不能够胜任从事;长时间的活动会受到限制。
⑧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能够从事复杂的工作;社交能力受到约束。
⑨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都下降;社交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交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