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业务培训 合法性审查业务培训讲课稿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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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业务培训 合法性审查业务培训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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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未满18周岁的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境外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法务工作,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法律咨询、诉讼案件管理、合规培训、制度建设、印章证照管理及其他工作等。

1)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又可以细分为合同审核、合同模板库、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盖章归档、合同履行管理等。合同管理是法务的基本功,占部门工作比例的20%-30%,因此建立健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是整个法务部门的工作重点。

首先,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从制度层面规定合同的审核、盖章、归档、回顾、管理过程的要求,使得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合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

其次,细化合同管理过程,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具体可以分为制定合同审核指引,规范合同审批流程,建立公司合同模板,负责合同盖章归档管理,定期开展合同履行回顾,针对合同管理问题开展培训等等。在此不一一展开,以合同审核为例,在合同审核时形成自己的审查思路,第一,审核不同类型的合同重点应注意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合同常见的问题是什么,第三,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是什么等等。

2)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通常就是针对业务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考虑出具法律意见,提示业务交易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给出法务建议的可行性措施。法律咨询是最考验法务专业知识面宽度的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行政法、刑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工伤保险、建筑工程等等不同领域的知识,因此法务在法学方面的专业性没有法官和律师高,不是从事法务工作的人专业能力低,而是法务的工作范围面极广,除非你天资聪颖,否则很难做到每个领域都精通。

3)诉讼案件管理

诉讼案件管理,这个很好理解,就是法务代表公司出庭应诉或起诉。诉讼案件的金额、数量、胜诉率是考核法务部工作的重要指标。我们公司诉讼案件一年大概2-3个左右,如果不是特别复杂的案子不会外聘律师。处理诉讼案件的一般程序是,梳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公司或对方的诉求和双方争议焦点,分析不同诉求对应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寻找答辩的思路,再根据答辩思路寻找支持自方观点的证据,最后整合不同的答辩思路,形成不同的诉讼策略,对最优和最坏的诉讼结果有大体的预估。

4)合规培训

合规培训,就是制作各类培训课程,提升员工的法律知识素养,避免员工的各类违纪行为。合规培训属于法律风险是事前防控,类似于打预防针,告诉公司员工你不要做这些行为,否则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正确的行为是什么等等。合规培训的内容也很广泛,包括反垄断培训、反不正当竞争培训、反商业贿赂培训、预防职务犯罪培训、诉讼证据收集培训、市场营销法律风险培训、政府执法调查应对培训、合同法培训、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劳动法培训等等。合规培训是法务各类工作中相对有趣的工作板块,你可以组织培训活动,制作培训课件、培训海报,录制培训视频,开展培训问答、抽奖活动等等,增加培训的趣味性。合规培训就是将枯燥的法律专业知识简单化、趣味化,提升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防范法律风险。

5)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就是制定和管理公司的各类制度文件,使得公司的各项业务都流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务部需要制定公司的《制度管理规范》,明确公司各类规定、办法、规范、细则、指引的制定、审批、发布、执行、修改、废止、备案程序等等,协助各部门制定公司或部门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对规定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定期梳理公司的制度台账等等。

6)印章和证照管理

印章管理就是负责公司公章、合同章及其他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印章申请审批、制定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等等。证照管理就是负责公司经营证照的办理、变更、保存、使用等。

除了以上工作外,根据不同公司的职责,法务部可能还会负责商标管理,职代会,章程、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管理等等。

从内控来讲,这两个部门不能合并为一起。

因为法务是审核合同的。对合同相当于是个监督岗位。企业法律事务部是企业统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专门法务机构。其具体职责有:

(一)参与决策,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二)预防纠纷

1、协助集团企业总经理及各下属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各下属企业中容易出现漏洞和滋生腐败现象的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工作,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审查、修改、会签经济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对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三)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查处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对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员工,经企业总经理批准,负责协助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处理企业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追收工作。

(四)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1、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企业开业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清算、注销等工商事务及公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协助企业职能部门办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合作单位(客户)的资信调查事宜,发表申明、启事等事务。

4、协助企业证券、融资部门及外聘的专业证券律师办理企业上市的相关法律事务及上市后的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管理事宜。

(五)收集、整理、保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六)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沟通,为企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七)协助集团企业及各下属企业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

(八)处理集团企业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务。网管分为两种,一种是服务型的:给顾客拿饮料,食品,续费等,会电脑的简单操作,给顾客关闭一下多余的窗口,调用任务管理器强制结束一下无响应的程序,切换个打字法,调整一下摄像头的清晰度,连接个鼠标,键盘,耳麦的插线,下载手机MP3,电影,组个局域网游戏了等等,不行就是告诉顾客重启或者换机;

二种是技术型的:安装系统,游戏,游戏更新,硬件维修,维护网吧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现在不少地区将所有技术型的工作交由网维工司代维。

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服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事项,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组织、协调、跟踪、督促;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负责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治处。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担本系统干部的考察工作;承担党组会议日常组织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依法治市办综合科。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海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海安、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指导区镇和市级机关部门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科。承办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处理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协调市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五)备案审查科。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督促评估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办上级有关立法调研的联系及征求意见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市政府合同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政府合同工作。

(六)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区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推进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负责各区镇、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受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督查处理建议;承担报市政府批准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七)社区矫正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依法审核办理或提请有关社区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案件,负责社区服刑人员不服警告处罚的复核,负责协调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变更异议指定;指导和协调全市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区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区镇、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公共法律服务科(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规范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仲裁工作,编制全市公证、司法鉴定名册并公告;参与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协助南通市司法局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问题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一)律师工作科。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协助南通市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初审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开展全市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