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日本颁布的《卖春防止法》,卖淫嫖娼都被法律禁止。只是该法认为,处于卖淫处境的人都属于应该被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对于他们没有具体的法律处罚措施。日本的《卖淫防止法》虽然禁止卖淫,但是只针对在公共场所拉客、介绍卖淫、透骗他人卖淫、帮助卖淫、经营卖淫业的情况,而普通或者单纯的卖淫是不违法的。
所以说,在日本,有限范围内的卖淫嫖娼是不违法的。所以日本开放的民风使得日本嫖娼风俗化。
在日本这个行业叫做风俗行业,必须拥有牌照那就是合法的,警察抓到嫖娼的人员不会进行任何处罚。如果没有牌照的日本风月
场所去嫖娼的还得被日本警察抓起来!合法的,但是从业人员必须.经验非常严格的健康体检和缴税!而且日本国公认的合法行业,劳动法也保护这类的工人!
嫖娼在我国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并不会直接认定为犯罪。因此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处罚措施。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主观:
1、嫖娼不构成犯罪,属于是行政违法行为,可能或受到行政处罚。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外情形时是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青楼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从齐国开始出现,据说创始人是齐国丞相管仲。当时,齐国商人经常把秦国、晋国等国家的年轻女性贩卖到齐国做娼妓。针对青楼泛滥的情况,古代历史上的历代王朝,都没有彻底肃清。有的王朝仅仅是打击那些暗娼,对于那些正规的青楼则没有什么影响。古代历史上,金陵的秦淮河两岸、扬州的瘦西湖附近,都是青楼云集的地方。在北京地区,则是以“八大胡同”著称,甚至还出现了关于八大胡同的诗句:“饭馆娼窑次第排,万家灯火耀花街。从知世界崇商戏,八大胡同生意佳。”实际上,“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这句官媒惯用语,也适用于日本,但与中国的人民警察相比,日本的警察显然“权力”范围要小得多,日本警察只能在色情业基本合法这一前提下去打击一些违规者,但中国人民警察却是在色情业原则上不合法的前提下去“全面”、“彻底”的打击。
拓展资料:也就是说,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考虑,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将卖春者视为“应受保护的对象”,而中国的法律却将其视为“应受打击的对象”,这样的理念差异衍生出中日两国处理手法迥异。像中国那样将卖春小姐在电视上无码曝光的做法,在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也曾有过,但在今天已经难以想象。
法律依据:《卖春防止法》的第3条禁止卖春条款只是“训示规定”,但该法用了12个条文规定了9种卖春相关的罪名及其处罚,皆为“刑事处分”。这些“非”包括引诱卖春,斡旋卖春,以欺骗、胁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卖春,收受卖春代价,以预支财务方式唆使他人卖春,订立卖春合同,为卖春提供场所,经营卖春业和为经营卖春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等。